一、為辦理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及證明書之核發,
並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證明書由申請人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收費標準依『農業主管機關受
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辦理。
三、本市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作業委由區公所審理核發。
四、本項業務應由嘉義市政府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環境保護局、地政事務所及
區公所現職人員兼任,組成區公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實地會勘及審查。
本小組成員因故無法實地會勘時,仍需提供書面審查表,惟為利確定申請農地
正確位置,實地會勘時,地政事務所應派員會同,若無法確定時則由申請人申
請鑑界。
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審查表如附件。
五、受理申請之核發期限為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