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家庭責任醫師各項工作之規劃、
協調與執行,特設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家庭責任醫師推動委員會
(以下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制定本市推動及執行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策略與步驟。
(二) 提供本市參與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各單位協商之平台。
(三) 監督、審查、檢討本市推動及執行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成效與改進
措施。
(四) 推動及執行與其他縣市間有關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交流。
三、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及委員。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
或指派之;副召集人一人,由 衛生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及委員
十四至二十人,由市長指派或聘任之。
四、本會委員之組成,除本府相關業務之代表外,須包括家庭責任醫師各支
援醫院之代表、基層醫療院所之代表、醫師公會代表、健保署(中央健
康保險署及南區業務組)代表、民眾代表及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五、本會委員任期與市長任期相同,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本
職進退,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市長補派(聘)兼之,補派(聘)兼委
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時。
六、本會視需要召開委員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
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代理。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