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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8 15: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家庭責任醫師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府授衛醫字第1055103992號函頒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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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家庭責任醫師各項工作之規劃、
    協調與執行,特設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家庭責任醫師推動委員會
   (以下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制定本市推動及執行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策略與步驟。
  (二) 提供本市參與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各單位協商之平台。
  (三) 監督、審查、檢討本市推動及執行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成效與改進
      措施。
  (四) 推動及執行與其他縣市間有關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交流。
  
三、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及委員。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
    或指派之;副召集人一人,由  衛生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及委員
    十四至二十人,由市長指派或聘任之。
 
四、本會委員之組成,除本府相關業務之代表外,須包括家庭責任醫師各支
    援醫院之代表、基層醫療院所之代表、醫師公會代表、健保署(中央健
    康保險署及南區業務組)代表、民眾代表及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五、本會委員任期與市長任期相同,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本
    職進退,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市長補派(聘)兼之,補派(聘)兼委
    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時。
  
六、本會視需要召開委員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
    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代理。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