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8 15: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防治登革熱孳生源清除抽查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105年12月15日府授衛疾字第1055104199號函頒
法規體系: 衛生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登革熱
     防治能力,獎勵工作績效優良之員工,並對疏於督導之承辦人
     進行懲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三、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 陽性容器:指積水容器內經查有病媒蚊孑孓孳生之容器。
(二) 病媒蚊布氏指數:指陽性容器數/調查戶數x100%。
(三) 複查不合格:指有陽性容器之里別、單位(場所),由衛生局以
     電子郵件通知督導孳生源清除業務之承辦人,並於一個月內針
     對該處進行複查,若該陽性容器仍然存在或同處仍有其他陽性
     容器。
 
四、 本要點實施對象:以督導登革熱防治工作執行之承辦人員為主。
 
五、 實施時間及抽查人員:
(一) 每年流行季。每年度執行時程將於流行季前另函通知。
(二) 登革熱孳生源抽查由衛生局及東西區衛生所人員辦理。
 
六、 抽查方式:分為家戶抽查及單位(場所)抽查。
 
七、 獎懲辦法:
(一) 家戶(戶外)抽查
  1. 負責機關為東區區公所及西區區公所,東區三十九里、西區
     四十五里,共計八十四里。
  2. 以每里之病媒蚊布氏指數為指標,布氏指數一級以上者視為
     不合格:
  (1)合格率=合格里別次/抽查總里別次x100%
  (2)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者,承辦人員嘉獎一次。
  (3)合格率低於百分之五十者,若有複查不合格紀錄,承辦人員申誡一次。
(二) 單位(場所)抽查
  1. 以單位(場所)場所為單位,負責局處如下分組:
     負責單位(場所)數總計五十處以上者為甲組,低於五十處者為乙組。
  2. 以陽性容器數為指標,發現一件陽性容器即視為一件不合格。
  (1)合格率=所管單位/場所非陽性容器數 /所管單位/場所總容器數 x100%
  (2)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者計入分組排名, 每組第一名承辦人員嘉獎一次。
  (3)合格率低於百分之五十者,若有複查不合格紀錄,承辦人員申誡一次。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