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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零至二歲幼兒托育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府社福字第10616227152號函頒自107年1月1日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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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有鑑於少子女化現象嚴重,養兒育女負擔
     沉重,為減輕民眾育兒壓力,並提升生育率及促進婦女就業,特訂定本
     要點。
 
二、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就業係指下列情形之ㄧ者:
   1.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
   2.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
   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八條參加勞工保險。
   4.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具漁會法第十五條
    所定甲類會員身分。
  (二)托育人員係指下列情形之ㄧ者:
    1.居家式托育人員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及第二項規定。
    2.機構式托育人員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三條規定。
    3.親屬托育者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
      二項規定,且須接受媒合並同時或持續收托三等親以外之幼兒。
 
三、 零至二歲幼兒托育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補助對象及標準: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父或母(或監護人) 或單親一方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一年以上
     (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一年)及其送托之未滿二歲幼兒設籍並實際居住本
       市,且托育地點須在本市。
    2.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
      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
      處分一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幼兒,而需送請已
      向本府登記之托育人員或本市立案私立托嬰中心照顧者。
    3.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
      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
    4.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補助對象不受就業及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稅率未
     達百分之二十限制。
    5.以日托、全日托等型態為原則且托育費用需符合嘉義市居家式托育人員日
     托及全日托收費情形及收費上限規定。
  (二)補助標準:
    1.托育人員資格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
      系、所畢業或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補助每位
      幼兒每月新臺幣二千元。
    2.托育人員資格為領有保母技術士證者,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新臺幣三千元。
    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四、申請方式:申請人為受托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檢具申請表送交本市居家托
    育服務中心或立案私立托嬰中心。第一次申請或申請資格異動均須重新提送審
    查。
 
五、申請流程及審查:
 (一) 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檢齊應備文件送交本市居家托育服務
      中心或立案私立托嬰中心初審,其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逾時送
      件者補助日期自本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立案私立托嬰中心收件日起算(以資
       料備齊為準)。
 (二) 本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立案私立托嬰中心應於申請人備齊資料五日內(以送
      達日起算)完成初審並登錄托育人員登記管理資訊系統,經初審無誤後送交本
      府複審,複審無誤後,按月匯入申請人帳戶中。
 
六、注意事項:
    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及
    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經查重複者,應繳回補助金額。申請人如意圖不法取
    得本補助金額而提供不實審核資料,致本府陷於錯誤核撥,除須繳回本補助金
    額外,並追究相關責任。
 
七、本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