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無障礙計程車隊駕駛人持續投入服務
及提供優質運輸服務,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
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交通部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作業
要點。
二、 本作業要點適用對象,指與本府簽訂無障礙計程車隊經營管理行政契約之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所屬合格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並已正式營運提供
載運乘客服務者。
三、 駕駛人於當年度自本府通知日起,至十月底前之考核期間,符合下列各款
資格者,可自行或透過車隊向本府申請營運獎勵金:
(一)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二)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各款
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之違規行為者。
(三)無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而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並掣開
罰單之情形者。
(四)考核期間每月須載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之乘客或本市實際年紀
為六十五歲以上之年長或行動不便者,其派車趟次達每個月總趟次比
率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並經本府查證屬實者。其前述趟次比率得定期
檢討。
四、駕駛人申請方式及金額如下:
(一)駕駛人須詳實填具嘉義市無障礙計程車身心障礙者搭乘紀錄表(以下
簡稱紀錄表,如附件),並於次月十日前呈報本府查核。紀錄表資料填
具不完整者,該趟次不予計入。
(二)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依交通部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填
具無障礙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申請表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駕駛人每月符合第三點規定,可獲得新臺幣一千元營運獎勵金,當年
度營運獎勵金最高為新臺幣一萬元。
五、本府受理申請後,得協請有關機關(單位)查核第三點所規定之每月所須陳
報紀錄表之正確性。
六、駕駛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合本要點之規定。
(二)其他未符合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作業要
點規定。
經查獲資料造假不實、已獲本府或其他機關補助者,由本府追繳營運獎勵
金。
七、本作業要點所需營運獎勵金,由本府逐年向交通部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