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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1: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處理不適任教師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府教學字10615050530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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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義市政府為使嘉義市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
    妥適處理不適任教師,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以下簡稱該法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者,除教師法、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另有規定外,其餘事項依本要點辦理。

三、教師有該法條第一項第十二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
    侵害或行為違反相關法令者:
(一)由校長邀集家長會代表一人、教師會代表一人、學校行政代表
      一人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一人研商是否組成調查小組。學
      校未成立教師會者,置教師代表一人。
(二)調查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成員外,其
      餘委員置學校行政代表二人、家長會代表二人、家長代表二人
      及教師會代表二人組成。學校未成立教師會者,置教師代表二
      人。

四、教師有該法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前段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
    具體事實者:
(一)由校長邀集教務處主任、學務處主任、人事室主任、家長會代
      表一人、教師會代表一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一人研商是
      否組成調查小組。學校未成立教師會者,置教師代表一人。
(二)調查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成員外,其餘成員包含學
      校行政代表二人、家長會代表一人、教評會代表二人、教師會
      代表一人組成。學校未成立教師會者,置教師代表一人。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