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義市政府為使嘉義市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
妥適處理不適任教師,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以下簡稱該法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者,除教師法、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另有規定外,其餘事項依本要點辦理。
三、教師有該法條第一項第十二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
侵害或行為違反相關法令者:
(一)由校長邀集家長會代表一人、教師會代表一人、學校行政代表
一人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一人研商是否組成調查小組。學
校未成立教師會者,置教師代表一人。
(二)調查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成員外,其
餘委員置學校行政代表二人、家長會代表二人、家長代表二人
及教師會代表二人組成。學校未成立教師會者,置教師代表二
人。
四、教師有該法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前段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
具體事實者:
(一)由校長邀集教務處主任、學務處主任、人事室主任、家長會代
表一人、教師會代表一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一人研商是
否組成調查小組。學校未成立教師會者,置教師代表一人。
(二)調查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成員外,其餘成員包含學
校行政代表二人、家長會代表一人、教評會代表二人、教師會
代表一人組成。學校未成立教師會者,置教師代表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