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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6 00: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新字第1061102205號
法規體系: 觀光新聞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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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有線電視產業健全發展,
    保障收視戶權益,特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設置嘉義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核本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報收視費用。
   (二)其他與有線電視收費有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業務單位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一級主管以上二人。
   (二)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
   (三)傳播、財經、會計、法律、工程技術學者專家代表。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本府申報收視費用,
    並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調整幅度。
  (二)各項費用之平均單位成本分析及投資報酬率計算書。
  (三)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四)基本頻道表、訂戶數、經營成本及營運現況。
  (五)訂戶安裝數位機上盒之比率、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及未來之
       整體規劃。但系統經營者已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
       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無須檢送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
  (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法規應備置之移轉訂價報告或其
       替代文據。
  (七)公用頻道及地方頻道之執行情形及未來規劃。
  (八)社會救助及公益活動之參與情形及未來規劃。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五、本會應每年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七、本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並遵行利益迴避原則,
    如於利益迴避有爭議者,由會議主席裁決之;若對於主席裁決有
    爭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決議之。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系統經營者、相關產業代表及消費者團體代
    表列席陳述意見,但應於表決前退席。
 

九、本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會議內容、決議事項及收視
    費用負有保密義務;本會所作之決定,以本府名義行文。
 

十、本會決議之收視費用,由本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十七
    條第三項規定,於每年十二月底公告,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十一、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廣播電視業務主管科科長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至三人,由業務單
      位遴選適當人員兼之。
 

十二、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