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為協助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納稅義務人因政府措施
之施行,致應納稅額增加,無法於法定期間內一次完納稅捐者緩繳
稅捐,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本市定期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應納稅額增加:指課稅標的不變,因政府措施之施行,造成納稅義
務人當期比前期增加之應納稅額。
二、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三、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第四條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
擇一適用。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局)受理因應納稅額增加者,
得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稅額增加未達新臺幣五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二、稅額增加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
月或分二至四期。
三、稅額增加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四
個月或分二至五期。
四、稅額增加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得延期一至
五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五、稅額增加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七期。
第五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
繳款書,向財稅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第六條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
分期繳納。
第七條 經延期或分期繳納,在核准繳納期間,不另計算滯納金。未如期繳
納者,即由財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款,
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十日內一次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
送強制執行。
第八條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土地、房屋及車輛辦理產權移轉、過戶或
異動登記,仍應依相關稅法規定,先完納所有欠繳之應納稅捐。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