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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社區活動中心維護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行字第1061623087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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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社區活動中心管理維護與各社區活動中
    心達到多目標使用,發揮多元化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社區活動中心,係指社區發展協會(以下簡稱管理單位)管理使
    用之社區活動中心。

三、社區活動中心各項設施設備由管理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及清潔工作。區公所負
    責督導、考評工作,應隨時抽查,且每半年應定期檢查考評一次,並將督導
    考評表於次月份送本府備查。本府得隨時抽查區公所辦理情形。

四、社區活動中心以提供下列活動為主: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區公所舉辦有關社區各項活動。
(二)管理單位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主辦或委託
      其他團體辦理之生產福利、精神倫理建設等相關活動。
(三)其他機關、單位、社團及個人舉辦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活動。

五、社區活動中心不得有出租或營業行為,並不得供為住宿處所。

六、區公所應輔導管理單位訂定社區活動中心使用須知,依附表所訂基準訂定各
    該社區活動中心場地使用收費表,納入使用須知規定。
    前項使用須知,管理單位應陳報區公所及本府核備,並張貼於社區活動中
    心。   

七、社區活動中心之使用手續及費用收支管理: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區公所、管理單位及里辦公處等因公務上之集會或辦理
      各項社區福利活動時,應於五日前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得僅納水電費,
      免繳納保證金、維護清潔費。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機關、單位、一般民眾、社團借用應填具使用申請表,於
      三日前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並繳清費用。
(三)管理單位應每月彙整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紀錄,除自行留存外,應於年度會
      員大會上提案報告,會後報區公所及本府核備。
(四)社區活動中心所收費用應設置獨立科目,並於年度會員大會提出財務報告
      及收支情形,會後報區公所與本府核備。
(五)社區活動中心收取之經費限用於中心水電費、維修設備之用,並得作為舉
      辦各項社區福利服務活動,不得移作他用。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即予終止使用,必要時通知有
    關機關依法處理,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有違反法律行為及公序良俗者。
(二)有安全顧慮者。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不同、變更或轉讓他人使用,未經管理單位同意者。
(四)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五)妨害公務者。
(六)蓄意破壞公物者。
(七)其他不法行為。

九、使用社區活動中心應注意事項:
(一)社區活動中心內各項設備、物品,非經允許,不得任意拆卸、攜出及更換。
(二)使用活動中心後,應將使用物品歸還原處,使用者應負使用者責任。
(三)使用社區活動中心應注意維護其整潔、衛生,並不得大聲喧嘩妨礙鄰近住
      家之安寧,或從事賭博及其他違法不正當之行為。
(四)借用社區活動中心之桌椅、各項器材用品等設施設備,應愛惜使用,如有
      污損毀壞者應照價賠償或負責修復。
(五)社區活動中心提供取閱之報章雜誌刊物,應保持整潔美觀,閱畢後放回原
      位,不得攜出。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