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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行字第1071606166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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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完善的無障
    礙運輸環境,增進行動不便之失能者行的便利性,針對有長照需要第四
    級(含)以上之失能者,提供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就醫(含復健)之交通接
    送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對象:
    實際居住於本市,經嘉義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評估
    為長照需要等級第四級(含)以上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三)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之原住民。
(四)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

三、服務範圍:
    以嘉義地區為原則,其起訖一端需位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但其他經本府
    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服務時間:
(一)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為原則,得視需求予以延長。
(二)逢假日及國定假日得視服務對象需求提供服務。
(三)如遇天然災害等特殊狀況,經本府宣布停止上班者,得停駛。

五、支付標準及價格: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
    、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辦理。
(二)支付價格:
 1、本市區內或市區以外十公里以內者,每人二百十元/趟。
 2、市區以外且逾十公里以上者,每公里加收十元。
 3、家屬一人陪同免費。

六、負擔比例:
(一)列冊低收入戶、列冊中低收入戶、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
    給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津貼者(以下簡稱長照低收入戶),由政府
    全額補助。
(二)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津貼者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以下簡稱長照中低收入戶),政府補助
     百分之九十,民眾部分負擔百分之十。
(三)前兩者以外者(以下簡稱長照一般戶),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民眾部
    分負擔百分之三十。

七、獎助項目及標準:
(一)依據當年度衛生福利部所定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相關補助基準辦理,並
    得隨時依衛福部公告修正調整之。
(二)經本府核定具辦理資格並簽訂交通接送服務契約書之服務提供單位(以
    下簡稱特約單位)得另案擬訂計畫向本府提出申請,並按季核銷。

八、特約單位辦理資格:
    特約單位應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服務提供者特約簽訂
    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規定之相關文件及服務計畫書,並經本府核定,始
    得辦理。

九、特約單位應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且置綜合督導服務業務執行及管理
    人員,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本市境內設立辦公服務處所。
(二)車輛應設有輪椅升降設備,並應符合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使
    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六十七條載運輪椅使
    用者車輛等相關規定,且應定期車輛維修保養與清潔維護。
(三)車齡以不超過六年為原則。
(四)應於履約期間辦理雇主意外責任險,並為其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
    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
    保險代之。
(五)特約單位車輛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及乘客責任險。
(六)提供交通接送相關資訊,供選擇服務之參考。
(七)接受事前預約申請用車時,應秉持公平公開原則。
(八)建立服務品質促進及督導機制。
(九)提供申訴管道,並訂有突發狀況之處理流程及機制。
(十)每次出車需列冊紀錄。
(十一)建立駕駛員進用及管理機制,另提供交通服務之駕駛員應持有職業駕
      駛執照且身心健康。
(十二)聘僱相關人員之工資、工時、休息、休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等勞動
      條件及勞動保障,應符合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十三)依本府核定之價格向服務對象收取部分負擔費用,不得超額或擅立項
      目收費。
(十四)特約單位提供之自費項目及其金額,應報本府核定,變更時亦同。
(十五)所有服務對象均需經照管中心評估後,依服務對象選擇之意願派案,
      特約單位接受照會後三個工作天內回覆處理情形。
(十六)服務對象首次接受服務時,應核對服務對象身分證明文件,其有冒名
      接受服務時,應拒絕提供服務;其身分變更時,應通知照管中心。
(十七)特約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服務對象提供服務;若服務對象經
      本府認定有特殊情形者,應依本府指示提供服務,不得拒絕。
(十八)為確保及提升個案服務品質,特約單位應與服務對象簽訂書面服務契
      約,並協助本府進行服務滿意度調查。
(十九)針對服務對象負擔所繳付之服務費用,應開立收據;其有自費負擔項
      目,應事先取得服務對象或家屬同意,並於書面服務契約載明。
(二十)服務紀錄應依法保存至少七年,且配合衛生福利部相關規定,於每月
      八日前將相關服務紀錄登錄於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臺系統。
(二十一)個案有轉介或轉換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之需求時,應予適當之協助。

十、特約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勞資爭議之責任及相關事項處理,如涉及所屬人員資遣及退休時之費用,
    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負擔。
(二)因違反有關法令,應繳納罰款所需之費用。
(三)因肇事致人死、傷或其他損害及車輛損失,應依民法或相關規定負擔賠償
    費用及處理相關事項。

十一、服務費用申報與受理:
(一)特約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府申報前一月份之
    服務費用:
 1、契約書影本。但申報前一個月曾有申報紀錄者,免附。
 2、領款收據。
 3、經特約單位用印之服務費用總表。
 4、其他經本府規定之文件、資料。
(二)特約單位所送文件或資料不全者,本府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其限期補
    正;逾期未完成補件者,本府不予受理。

十二、督導與考核:
      本府得不定期派員了解特約單位服務執行情形,特約單位應提供相關資料
      供本府考核。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