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計畫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108年4月30日府社行字第1081607863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目的: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失能失智人口的增加所衍生之
     長期照顧需求,考量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及多元連續
     服務原則,發展社區整體照顧體系,規劃辦理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協
     助失智症者安心生活,提供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連續性及全方位
     之照顧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助對象:
(一) 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二) 附設老人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
(三) 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事項者。
(四) 其他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事項,且經主管機關同意
     者。

三、服務對象:
    六十五歲以上且經醫師診斷中度以上失智(CDR為二分以上),具行動能力,
    但需被照顧之失智症老人。

四、獎助原則:
(一)承辦單位應確實完成籌設及設立許可,方能申請本要點之相關獎助資源(一
    百零六年六月三日前成立之既有單位僅需設立許可);經評選核定獎助之單
    位,如下一年度未賡續辦理同一服務計畫,應繳回資本門中核銷金額百分之
    八十之獎助款;若於第三年停辦者,則應繳回資本門中核銷金額百分之六十
    之獎助款;資本門獎助繳回款,以每年降低百分之二十之方式遞減。
(二)承辦單位應每年度接受本府考核。
(三)接受獎助之設施設備應製作財產清冊並妥為保管,承辦單位經查核評估績效
    不彰,或無意願續辦者,應於停辦前,將受獎助設施設備交由本府統籌運用
    。承辦單位接受開辦設施設備費及充實設施設備費獎助,營運未滿五年有停
    辦情形者,應按未使用月份比例繳回獎助經費,購置之設施設備則歸屬承辦
    單位所有。
(四)已獲核准本府獎助相同之設施設備,每五年始得再提出申請;其中屬汰舊換
    新者,依財務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
    ,始得再提出申請;開辦設施設備費,最高獎助百分之九十。
(五)服務費:
  1.管理人員:每一照顧單元以獎助一人計。
  2.護理人員或社工人員:每一照顧單元以獎助一人計。
  3.照顧服務員:每照顧三位失智者以獎助一人計。
  4.申請獎助月數,每年最高得為十二個月;接受獎助人員當月服務日數未足月
    者,依實際在職日數按比例計。
(六)相關要件及規定:
  1.承辦單位須成立並提供老人或失智症者服務滿三年者。
  2.配置於團體家屋之專責工作人員於開辦前,皆須修習失智症相關訓練研習課程
    並有證明者。
  3.申請計畫內容應包括:需求評估、設置地點及位置圖、環境規劃理念、空間改
    善計畫、規劃建築物平面圖、修繕進度及完工日期(含開辦日期)、營運計畫(
    含失智症照顧信念、經營管理目標、不同失智程度之服務人數、收費標準、服
    務內容、自我評估指標與方法、永續經營績效分析等)。
  4.每一承辦單位最多設二個照顧單元,每一照顧單元最高獎助九人。
  5.申請修繕費及房屋租金獎助者,核銷時應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投保公共意外
    責任險相關證明,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五、獎助項目及標準:
(一)開辦設施設備費:每位失智老人最高獎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獎助項目以辦理失
    智症老人團體家屋(含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必要之設施設備為限。申請獎助時
    ,應檢附設施設備型錄。自一百零七年起,已接受本府獎助開辦設施設備者,
    須於營運滿五年後,始得再申請充實設施設備費獎助。有關失智症老人團體家
    屋之開辦設施設備費,最高獎助百分之九十。
(二)充實設施設備費:每位失智老人最高獎助新臺幣五萬元,最多獎助十八人。五
    年獎助額度以每人新臺幣五萬元與實際入住數之乘積為限。申請獎助時,應檢
    附設施設備型錄。
(三)修繕費:每位失智老人最高獎助十六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最高獎助新臺幣四
    千五百元,每承辦單位每五年最高獎助二百八十八平方公尺,超過部分不予獎
    助;未達二百八十八平方公尺,按實際面積核算。
(四)房屋租金:參考座落地點當地租屋標準與坪數,每位老人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
    五千元;申請獎助時,應檢附房屋租賃契約為憑。
(五)照顧服務費:
  1.中度失能(CDR二分):低收入戶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一萬元、中低收入者每月最
    高獎助新臺幣九千元、一般戶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七千元。
  2.重度失能(CDR三分):低收入戶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中低收入者每
    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一萬六千二百元、一般戶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六百元。
(六)服務費
  1.管理人員:申請單位每月支付自籌薪資(不含雇主應自付之勞、健保及勞退提撥
    金)達新臺幣一萬七千元以上,具國內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心理輔導、醫護等
    相關科系畢業者,每人每月獎助新臺幣一萬四千元(由長期照顧機構現有社工人
    員、護理人員或其他相關醫護人員擔任者,不得重複申請服務費獎助)。
  2.護理人員:申請單位每月支付自籌薪資(不含雇主應自付之勞、健保及勞退提撥
    金)達新臺幣一萬七千元以上,具國內外大專院校醫護相關科系畢業者,每人每
    月獎助新臺幣一萬四千元(由長期照顧機構主任、院長、護理長或護理人員兼
    任者,不予獎助)。
  3.社會工作人員:申請單位每月支付自籌薪資(不含雇主應自付之勞、健保及勞退
    提撥金)達新臺幣一萬七千元以上,具國內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者
    ,每人每月獎助新臺幣一萬四千元,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每月增加獎助新臺幣
    二千元。(由長期照顧機構主任、院長或社工人員兼任者,不予獎助。)
  4.照顧服務員:大專以上護理、老人照顧科(系)畢業,申請單位每月支付自籌薪
    資(不含雇主應自付之勞、健保及勞退提撥金)達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者,每人
    每月獎助新臺幣一萬零七百元;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
    技術士證者每人每月獎助新臺幣七千七百元;國中以下學歷者,每人每月獎助新
    臺幣五千七百元。大專以上護理、老人照顧科(系)畢業及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且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者,每人每月加給新臺幣一千元。申請單位未
    依規定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本府不予獎助。
  5.申請獎助時,應附承辦單位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退準備金相關
    證明文件、現住老人名冊、直接服務人員薪資冊並載明學歷、科系及接受照顧服
    務員相關訓練證明文件。
(七)外聘督導出席費:每次最高獎助新臺幣二千元,每月最多獎助四次,核銷時檢附
    紀錄證明文件。
(八)服務人員年終獎金之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服務人員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
    庭署(以下簡稱社家署)當年度獎助服務費人員為限,獎助機構發給服務人員年終
    獎金其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機構所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以社家署
    獎助每人每月服務費金額核算)。最高獎助機構發給一點五個月年終獎金之全民
    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

六、申請方式:
(一)申請獎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
(二)由接受本府委託、獎助或特約之長照機構提出年度服務計畫 (含經費概算表)送
    本府辦理初審。

七、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請獎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之一、附件二之二)。
   1.申請政策性獎助,內容請敘明依據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之條文、緣起
   (理由)、期程(時間)、服務區域、參加對象、獎助方式及項目、預期效益及效
    益指標(KPI)、審查程序、經費需求表、經費核撥及核銷方式。
   2.申請獎助建造(指新建、改建、增建,以下同)或修繕、購置建物,內容請敘明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之條文、緣起(理由)、期程、服務區域、
     參與對象目的、需求評估(含轄區內同性質機構分布、容量、目前與未來供需狀
     況及急迫性,與基地鄰近地區發展狀況、地形、公共設施、交通、以往天然災害
     情形等;屬修繕者免附)、工程實施進度、營運計畫、人員配置、具體回饋計畫
     或措施(含本府轉介之照顧服務對象)、經費概算(應包含營繕工程每平方公尺
     成本單價)、經費來源、公共安全計畫或公共安全改善計畫等項。
   3.前二目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申
     請獎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備註(註明規格、用途、特殊之設
     施設備應另檢附相關資料)等項。
(三)依規定應編列自籌款案件,應附自籌款證明(如主管機關證明、申請時最近二個月
    內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等);申請建造建物獎助者,初、複審階段,得以其建地之
    土地公告現值折算為自籌款,審查同意獎助,於工程發包後,應將自籌款(工程決
    標金額扣除本府應獎助金額,決標金額七成低於原獎助金額,本府獎助金額以決標
    金額七成計)存入本府所設專戶。自籌款非經工程發包完成後不得支用。
(四)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1.申請獎助新建、改建或增建建物者,除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得以電腦查詢
     者免附外,應檢附下列文件:
    (1)建物基地位置圖。
    (2)最近三個月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包括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部),
       並檢附切結書敘明於核定日起十五日內與本府簽訂獎助契約,完成簽約後三十
       日內,除新建之建物外,申請單位應將土地或土地及建物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
       予本府;另新建、改建或增建之建物於建造完成,並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或標示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申請單位應再將建物增加擔保,設定抵押權予
       本府(如為購置應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之規定)。
    (3)最近三個月核發之地籍圖謄本。
    (4)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以自有土地為限。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者,應檢附接受獎
       助即移轉土地所有權於法人之切結書。但九十年度前經奉准撥用公有土地或經
       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縣(市)政府核准租用國營事業土地籌設社會福
       利機構者不在此限。);為非都市土地涉及變更編定者,應同時檢附奉准變更
       編定之證明文件。
    (5)土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應附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證明。
    (6)建物配置圖及相關各層平面圖(含各空間之使用面積)、立面圖。
    (7)工程造價概算。
    (8)建物所有權狀及使用執照影本(新建者免附)。
    (9)屬山坡地者,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第二百六十二條等規
       定,查明非屬不得開發建築之地區,並提出相關資料。
   (10)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影本(新建者免附)。
   (11)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影本(新建者免附)。
  2.申請獎助修繕建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2)修繕工程書圖及工程概算。
   (3)合法房屋證明或原核發使用執照影本。
   (4)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影本。
   (5)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影本。
   (6)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但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得以電腦查詢者,免附
      ,應註明查詢時間及結果)。
  3.社會福利機構申請獎助經費,均應檢附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項目為改善公共
    安全設施者,核銷時檢附公共安全合格證明文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最近
    三個月核發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但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得以電腦
    查詢者,免附,應註明查詢時間及結果)等文件。
  4.申請獎助購置建物者,應檢附建物位置圖、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土地分區使
    用證明及使用執照影本。
  5.申請獎助建造或購置建物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應檢送專家學者諮詢、規劃
    之會議資料,申請獎助計畫書並應於封面以文字標明:本案同意確依行政院核
    定之智慧綠建築推動方案辦理;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依規定先行取得候選
    綠建築證書,並於工程完竣取得使用執照後六個月內,依規定完成申請綠建築
    標章並報本府備查。
  6.申請單位如其主管機關非社政機關者,經核其學術研究領域或設立宗旨非關社
    政範疇,本府得視需要,請申請單位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申請之證明文
    件。
  7.民間單位申請獎助案件均應檢附章程、立案證書(如申請單位為法人應檢附法人
    登記證書影本,免附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無負責人當選證書者,
    免附)、最近一年年度預決算經主管機關審核備查函影本(如函中未敘明預決算
    同意備查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8.如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業務者,應附委託契約書。
  9.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10.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獎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預計向各機關申請獎助之項目及金額。
  11.申請專業服務費與機構服務費之申請單位,如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
     條例之適用對象,應依規定為受僱者辦理勞、健保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申請機構服務費者,並應於申請時檢附最近二個月內相關證明文件。

八、審查方式:
(一)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前成立之既有單位(以下稱既有團體家屋):由本府就所送
    書面資料及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審查。如有資料遺漏者,逕行通知送件
    單位於期限內補送。
(二)新設立團體家屋:
  1.初評:由本府就所送書面資料及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審查。如有資料遺
    漏者,逕行通知送件單位於期限內補送。
  2.複審:由本府內聘委員(至少五位)擔任評選工作,針對初評符合資格者之書面
    資料進行審核並造具審核意見,再由原業務單位核定。

九、督導及考核:
    本府得不定期派員了解合約機構及服務提供單位服務執行情形,合約機構及服
    務提供單位應提出相關資料供本府查核。

十、為既有團體家屋者,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