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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之心願景館-嘉義市鐵路高架化社區工作站借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嘉義之心願景館-嘉義市鐵路高架化社區工作站借用管理要點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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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善用嘉義之心願景館(以下簡稱本館)-嘉義市
    鐵路高架化社區工作站館內空間、推廣政府政策及強化民眾參與之功能,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單位為本府都市發展處。
    於本館舉辦之活動性質不得違反政府政策、法令或社會善良風俗並不得有商
    業、政治、宗教相關之活動。

三、借用單位對參與人員安全、場地設備維護、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布置場地之
    設備及物品及環境衛生應自負全責,申請者應視舉辦之活動性質,於事前投保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四、借用單位應於借用時間期滿前將場地清理完畢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
    本館得逕行處理,需費用由借用單位繳納之。

五、借用單位申請應於活動辦理前十日前向本府提出場地借用申請書及所需之各項
    資料,經本府審核後,通知借用單位。如欲取消及變更使用日期,須於使用日
    三日前內辦理取消或順延。
    本府保有場地變更及借用與否最終核定權。

六、借用單位除於事前以書面徵得本府同意外,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場地用途與申請書所載不符之用途。
(二)更改活動之性質。

七、場地借用時間如下:週三至週五上午十時至晚上十八時;周六及周日上午十時
    至晚上二十時。

八、館內未經本府同意擅自使用者,經通知未於限期復原者,由本府報警依法處理
    或逕行移除,並追償所需費用。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