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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1: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評選及表揚體育績優團體及人員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71508133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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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傑出運動員、
    教練、推展體育有功團體或個人、體育志工等,以提昇運動水準,特訂定本
    作業要點。

二、表揚類別
(ㄧ)傑出運動員獎: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表揚名額至多五名。
  1.獲選參加亞奧運者。
  2.參加國際各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各單項運動總會辦理之正式競賽,榮獲佳績者。
  3.參加全國綜合型賽會(含教育部辦聯賽最優級組)或國內正式錦標賽,榮獲前六名
    佳績者。
(二)傑出教練獎: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表揚名額至多五名。
  1.培訓選手獲選參加亞奧運者。 
  2.培訓選手參加國際各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各單項運動總會辦理之正式競賽,榮獲
    佳績者。
  3.培訓選手參加全國綜合型賽會(含教育部辦聯賽最優級組)或國內正式錦標賽,榮
    獲前六名佳績者。
(三)推展體育有功團體或人員獎: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表揚名額至多五名。
  1.有計畫培訓本市選手、辦理體育活動,成效卓著者。
  2.熱心贊助本市體育設施、體育活動經費者。
  3.辦理本市學校、社區體育活動,績效卓著者。
  4.經營本市各項體育隊社成效良好,頗受各界肯定者。
(四)優良體育志工:符合從事體育志工服務時數累計滿三百五十小時以上者,表揚名額
    至多五名。
(五)其他項目(如:推展全民運動獎項)。

三、推薦條件:
(一)設籍本市一年以上或學校機關員工服務該單位一年以上,服務熱心、品德優良,且
    所提報成就未獲市級以上表揚者。
(二)傑出運動員獎,球類雙人組及運動舞蹈類雙人組於全國運動會或全民運動會榮獲前
    六名佳績者可同時推薦雙人。
(三)傑出教練者,需為實際擔任該受表揚項目之教練。

四、提報日期:本市各機關、學校、民間體育團體及其所屬單項委員會,應於截止日期
    前將推薦表(範例如附件)與相關文件送達承辦單位,以便彙整送評選小組評選,
    逾期不予受理。

五、 評選小組:
(一) 置評選委員五至七人,聘請學者專家及體育運動主管機關代表組成評選小組。
(二) 評選獎項依各單位推薦之類別評選。
(三) 各獎項未達評選標準時,得以從缺。

六、 獎勵:獲獎人員,頒發表揚獎狀或獎座給予表揚。

七、 附則:
(一) 被推薦者不論是否入選,所送資料不另退還。
(二) 被推薦者於審查期間如有託人說項或親至主辦單位關說,得取消其入選資格。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