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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施作空間不足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工下字第1072112145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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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以下簡稱用戶
    接管工程),及處理因既有違章建築致用戶接管工程施作空間不足之情形,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單位為本府工務處。

三、用戶接管工程最小施作空間定義說明如下:
(一)雙側排水者,淨寬一二O公分(自地界線起,兩側各達六十公分為原則),深
     度原有地面線下一五O公分,地面層淨高一層樓。
(二)單側排水者,淨寬七十五公分,深度原有地面線下一五O 公分,地面層淨高
     一層樓。

四、用戶接管工程於施作前,由本府工務處會同施工廠商邀請住戶召開施工前說明
    會,說明違章建築之處理程序,或由住戶自行留設最小施作空間。

五、為配合用戶接管工程,住戶自行留設最小施作空間,相關違章建築拆除及修復
    等費用,應由住戶自行負責。
    住戶配合鄰地用戶接管之公益需要,得依據「嘉義市政府使用公私有建築物室
    內空間埋設污水下水道管線補償要點」辦理。
六、用戶接管工程施工範圍內之違章建築有下列情事者,得由執行單位處理違章建
    築拆除作業:
(一)由執行單位召開施工前說明會,並調查住戶配合辦理用戶接管之意願,無意
    願者且經勸導仍不願配合自行留設最小施作空間,致影響周邊住戶用戶接管權
    益,或致污水管線不能埋設者。
(二) 經執行單位公告限期由住戶自行留設最小施作空間,逾期仍未自行留設者。

七、妨礙用戶接管工程違章建築之強制拆除處理原則如下:
(一)違章建築強制拆除之認定及執行由執行單位依相關法令程序規定辦理。
(二)違章建築強制拆除之現場秩序維持,由本府警察局協助。
(三)因特殊原因「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及「拆除通知書」無法送達時,將依「違
    章建築處理辦法」辦理。

八、用戶接管工程於施工中或完工後,用戶於最小施作空間範圍內擅自搭建違章建
    築,執行單位得立即依法拆除。

九、本要點有關妨礙用戶接管之違章建築處理流程詳如附圖。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