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
本府工務處。
第三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評估機構:指中央主管機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
安全性能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評定之共同供應契
約機構。
二、審查機構:指經受本府委託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
審查之評估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
二、建築物為共有者,應有共有人或其共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
同意,並推派一人為代表人。
第五條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二、建築物為共有者,共有人或其共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書。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本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申請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者,除前項文件外,並須檢附初步評估
結果報告書影本。
第六條 本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補助額度及總樓地板面積
認定方,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三
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 申請案件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六
條各款規定情事者,不予補助。
第八條 評估機構完成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報告書並審查完竣後,應檢具
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初步評估費用之撥款作業:
一、補助核准函。
二、申請案評估報告書一式三份及電子檔光碟片,內容應含審
查結果。
三、申請人申請補助評估費用(含評估及審查費)之請撥領據。
四、評估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
五、評估清冊。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評估機構完成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作業,並經審查機構審查完竣
後,審查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撥款作業;經核准後
,撥付詳細評估費用予評估機構,詳細評估審查費用予審查機
構:
一、補助核准函。
二、申請案評估報告書一式三份及電子檔光碟片,內容應含審
查機構審查結果。
三、申請人申請補助評估費用之請撥領據。
四、評估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
五、審查機構開立予本府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
六、評估清冊。
七、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第九條 申請人提送之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於十五日內補
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
部分,並得追繳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申請文件有隱匿、虛偽不實或造假之情事。
二、申請人未於執行評估期間配合評估,致逾期未完成評估事
宜。但案情特殊,經工務處個案核准,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嘉義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及費用補助,
本辦法未規定者,得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