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協助學校建立輔導教師制度,並達到下列
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一)提供國中小學生諮商輔導管道,全面強化國中小輔導專業工作,落實校園預防、
介入、處遇三級輔導工作。
(二)及早介入輔導並發揮預防功能,協助生活與學習適應困難之學生適性發展。
(三)運用輔導專業人力,整合學校輔導資源網絡,建立橫向、縱向窗口聯絡人機制,
提升個案管理、轉銜服務與輔導工作效能。
(四)協助校園生涯發展教育,提供家長、學生生涯諮詢輔導工作、家長教師資訊諮詢
,必要時介入三級轉銜與網絡資源連結。
二、本須知所稱輔導教師分專任輔導教師及兼任輔導教師二類別,其職責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專任輔導教師之職責:
1、專任輔導教師以學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
2、負責教育部訂定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中,二、三級輔導為主,並與專任專業
輔導人員進行個案之輔導與追蹤。
3、重點工作項目如下:
(1)個案輔導(含派案):以二、三級個案為主,並擔任轉介網絡單位學生的個案管
理人;每週至少晤談七至八節課以上,每學期一五○人次以上為原則。
(2)小團體輔導:每學期擔任主要帶領者至少帶領一至二團,或擔任協同帶領者至
少帶領二團。每團以八至十二節課為原則,並負責小團體輔導工作規劃、執行
、成果製作等。
(3)班級團體輔導:評估學生或班級需求,實施班級團體輔導。
(4)個案研討會之規劃及執行:每學期辦理一場次以上中輟暨高關懷學生個案會議。
(5)參加個案相關會議,並擔任提案人提出個案報告。
(6)整合並運用社會網絡資源,共同協助受輔學生。
(7)評估與提供校園危機事件處遇策略,並進行班級輔導、全校團體輔導、小團體
輔導、個別諮商、親師諮詢等輔導業務。
(8)規劃並執行全校、班級(群)或小團體之校園心理衛生宣導工作,宣性別平等
、生命教育、生涯發展、兒童及少年保護等議題,以達事先防治事後處遇的輔
導處遇效能。
(9)提供家長及教師輔導與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
(10)協助推動全校或班級發展性輔導措施。
(11)參與學校輔導工作的執行及評鑑。
(12)心理測驗施測與解釋及相關研究。
(13)提供學生生涯諮詢、生涯諮商與輔導之服務。
(14)寒暑假期間,因應輔導工作需求,有到校提供服務之義務。
(15)參加專業知能研習及督導會報,每年至少十八小時。
(16)學校得本權責並依實際需求情況調整專任輔導教師個案服務量。
(17)其他臨時交辦學生輔導事項。
(二)國民小學兼任輔導教師之職責:
1、依據教育部訂定之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中,以協助二級個案輔導處遇、學生
適性輔導為主,初級個案親師生諮詢、三級個案管理轉銜處遇及資源聯繫為輔。
2、重點工作項目如下:
(1)以個別或小團體學生為單位,至少擇一進行輔導工作;如以個案輔導則每週
至少晤談一至二節課,每學期至少十八人次以上;以小團體輔導活動每學期
以一團為原則。總節數至少需達十八節。
(2)參加校內個案研討會,並擔任提案人提出個案報告。
(3)協助校園危機事件處遇,進行全校團體輔導、小團體輔導、個別諮商、親師
諮詢等。
(4)提供輔導個案家長及教師輔導與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
(5)參加專業知能研習及督導會報,每年至少十八小時。
(6)學校得本權責並依實際需求情況調整兼任輔導教師服務量。
(7)其他臨時交辦學生輔導事項。
(三)國民中學兼任輔導教師之職責:
1、依據教育部訂定之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中,以協助二級個案輔導處遇、學生
適性輔導為主,初級個案親師生諮詢、三級個案管理轉銜處遇及資源聯繫為輔。
2、重點工作項目如下:
(1)個案輔導至少每週晤談四至五節課以上,每學期至少六十人次以上為原則。
(2)擔任小團體輔導主要帶領者每學期至少帶領一團,或擔任協同帶領者至少帶
領二團。每團以八至十二節課為原則,並協助專任輔導教師輔導工作規劃、
執行、成果製作等事項。
(3)參加校內個案研討會,並擔任提案人提出個案研討。
(4)協助校園危機事件之班級輔導、全校團體輔導、小團體輔導、個別諮商、親
師諮詢等事宜。
(5)提供輔導個案家長及教師輔導與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
(6)協助推動全校或班級發展性輔導措施。
(7)參加專業知能研習及督導會報,每年至少十八小時。
(8)寒暑假期間,因應輔導工作需求,有到校提供服務之義務。
(9)學校得本權責並依實際需求情況調整兼任輔導教師服務量。
(10)其他臨時交辦學生輔導事項。
三、輔導教師授課節數規劃:
(一)輔導教師任用及設置人數標準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
師實施要點辦理。
(二)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等行政人員兼任。但國小六班及國中三班以下
學校由未兼任主任或組長之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確有困難者,函報經本處同意後
,不在此限。
(三)國中專任輔導教師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任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但其授
課節數應少於兼任輔導教師三節(含)以上;另班級數八班以下之國民中學,專
任輔導教師不兼導師確有困難者,得報經本處同意後任之。國小專任輔導教師
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任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其他授課節數相關事宜依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定辦理。
(四)兼任輔導教師減課係為提供學生更有品質之輔導工作,依規定不得兼代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