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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5 23: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發文郵寄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文字第1071102208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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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郵寄公文處理,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府已實施公文電子交換作業及使用電子公布欄,各單位應提升公文電子交
    換比例及文書減量比例。各類文件屬發文通報週知性質者,以登載電子公布
    欄為原則,避免層層轉送,附件以電子文件方式處理,並得視需要輔以電子
    郵件通知。

三、各單位公文封發應注意事項:
(一)待發之公文附件,應由承辦人備妥並檢點清楚,送總發文隨文辦理封發,並
     標明郵寄類別,登記後遞送;信件不得使用釘書針裝訂,應以膠水、膠帶貼
     牢固。
(二)重要包裹之附件,應包裝妥善後,書明收件地點、機關名稱或人名及公文文
     號連同文稿送發文單位處理。
(三)郵寄同一文號公文平信、掛號、雙掛號十件以上,包裹五件以上,由承辦單
     位自行裝封。掛號(含雙掛號及限掛)須檢附大宗掛號執據報表一式兩份;雙
     掛號郵件由承辦單位自行填妥回執聯交寄。
(四)發文附件應由總發文人員隨文封發;如為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
     ,應由承辦單位檢齊封固,隨同公文送交總發文人員辦理封發。
(五)機密文件對外發文時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封套之紙質,須不能透視且不易破
     裂。內封套封口及接縫處須加貼膠帶並加蓋密字戳記;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
     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
(六)凡體積較大、數量過多之附件需另寄者,應在公文附件項下註明附件另寄,
     並應在附件封面書明某字號之附件,該公文及附件應同時付郵。
(七)寄發之公文在未封口前,應再抽出複驗後封固,其送達方式,如交換傳遞、
     差送、郵寄、寄存、公示等,由發文單位視公文性質及實際情形自行決定。
(八)同一受文機關之公文,得併封發出。
(九)國外航空郵件,須註明國別,並區分香港及澳門、亞洲及大洋洲、歐非及中
     南美洲、美國及加拿大等四個種類。

 四、公文送達或付郵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為配合郵差到府時間,總發文每日下午辦理郵資結算,各單位送發之文件,
     應以有關公務者為限,於下午兩點十分前送達收發中心。
(二)人事命令、證件、有價證券、訴願文件及機密件等均應以掛號郵件寄發,其
     餘公文以一般郵件處理。除正式公文書外,其餘信件(如邀請卡、請柬等)由
     承辦單位自行寄發。如需以快捷郵件遞送者,由承辦單位自行處理。
(三)未附住址,無法遞送之郵寄文件、物品,退回主辦單位補齊資料後送交總發
     文人員處理。
(四)公文封發後,由承辦人員自送時,應由該承辦人員於發文函稿上簽章並自行
     送達受文單位。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