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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心理諮商及輔導服務補助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字第1081602272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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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計畫緣起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
    福利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則、本府辦理家庭暴力及性騷擾被害人補
    助要點及本府辦理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要點等相關規定,本府針對家庭暴力、兒少保護
    、性騷擾及性侵害被害人之各項協助方案中多訂有諮商輔導費用補助項目,惟分散於
    各方案中。
    爰此,為統整現有諮商輔導服務資源,促進資源的使用及培植地方性資源,特訂定本
    計畫,以有效推展家庭暴力、兒少保護、脆弱家庭、身心障礙者保護、老人保護、性
    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工作,協助被害人、被害人之家屬或主要照顧者、藥酒成癮者及其
    家屬解決心理之困境及度過危機,確保被害人之權益。

貳、計畫目的
    透過心理諮商及輔導服務,除協助被害人處理創傷壓力,促進自我心理療癒,亦輔導
    被害人之家屬或主要照顧者有正確的認知與態度,提升家庭支持功能,陪伴被害人走
    出陰霾。

參、實施期間:
    本計畫奉核准後每年辦理,依會計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肆、主辦單位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伍、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家庭暴力、兒少保護、脆弱家庭、身心障礙者保護、老人保護、性侵害或
    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及其家屬或主要照顧者、藥酒成癮者及其家屬。但以下情形得不
    受設籍之限制:
    實際居住本市,經本府開案服務,評估被害人或其家屬或主要照顧者需要接受心理諮
    商及輔導服務者,得不受設籍限制,然須由主責社工員先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經費,經被害人或其家屬或主要照顧者之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駁回補助申請者,得由
    本府預算支應。

陸、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個別心理諮商輔導服務: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1,200元整,每次以2小時為上
    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5次。
二、夫妻或家族心理諮商輔導服務(含協談):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1,600元整,每
    次以2小時為上限,每案每年最高補助12次。
三、團體心理諮商輔導服務: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1,200元,每次以3小時為上限,
    每團每年最高補助10次(性侵害被害人為12次)。
四、倘個案未事先請假,但於約定時段爽約,且無法取得聯繫,致心理諮商輔導人員
    等待逾30分鐘,該次則以心理諮商輔導人員提供之交通證明覈實支付交通費。
五、以上補助項目合計每人每年補助最高以新臺幣3萬6,000元整為限。但有特殊情況,
    經本府主責社工員評估確有補助之必要者,得視需要,經專案核准延長之。

柒、申請方式
    經本府主責社工員(師)或接受本府委託辦理家庭暴力、老人保護、身心障礙者保護
    、性侵害、性騷擾、脆弱家庭服務及兒童少年保護個案追蹤輔導之民間團體社工員
    (師)、辦理本府藥酒癮成癮者家屬支持性團體方案之民間團體社工員(師)評估認為
    有必要提供心理諮商及輔導服務者,統一由主責社工員(師)填寫申請書、轉介單、
    心理諮商及輔導服務個案延長評估報告表(評估需延長者),檢附心理諮商及輔導服
    務個案須知暨同意書、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並轉介至醫療院所、心理諮商輔
    導相關團體/公會/機構、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輔導人員,心理諮商輔導人員須為
    大學以上心理系或諮商學系或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並領有諮商心理師、臨床心
    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照者為限。

捌、應備資料
    由醫療院所、心理諮商輔導相關團體/公會/機構、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輔導人員
    以本府轉介單影本、心理諮商及輔導服務個案簽到表、心理諮商及輔導服務個案紀
    錄摘要表、已結案個案應附心理諮商及輔導服務個案結案報告、收據正本、存簿封
    面影本、專業人員證書及所得歸戶通報表於每季10日前提出申請。

玖、核銷方式 
    檢附上述資料,向本府申請核銷撥付當季款項,按季採實作實核方式,翌年重新申
    請。

拾、預期效益
    以家庭為服務核心,結合以「社會工作」及「心理諮商及輔導」兩專業服務向度,提供
    本市家庭暴力、兒少保護、脆弱家庭、身心障礙者保護、老人保護、性侵害或性騷
    擾事件之被害人及其家屬或主要照顧者支持性服務,透過專業及長期持續的心理諮
    商及輔導服務,可有效陪伴被害人及其家屬或主要照顧者走過創傷陰霾,恢復正常
    的生活,預計每年協助30名個案。

拾壹、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基金預算項下支應。

拾貳、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並依需要得予修正之。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