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道路交通順暢及
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凡各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施工單位)
於本市道路進行工程施工時,符合本規定者應研提交通維持計畫,以降低工程
所衍生之交通衝擊,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市道路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作業規
定辦理。
三、符合下列所定施工規模者,施工單位應於施工前研提交通維持計畫逕送本市道
安會報,並副知本府工務處經本市道安會報審核通過後方准予施工。
施工中交通維持計畫有變更時亦同。但道路災變之緊急搶修不在此限。
(一)八公尺以上(不含八公尺)市區道路工期超過十天並達公告金額以上者。
(二)利用快速道路、隧道、橋樑、車行地下道等封閉型道路施工者。
(三)計畫性道路工程。
(四)其他經本府權責單位認定對交通安全有重大影響者。
本市道安會報受理施工單位所提交通維持計畫,應由秘書處先期審查,工期
超過三十天者召集工作小組及相關單位會審,未達三十天者視需要辦理會審
,並將審議結果提送本市道安會報核定。
第二項道路災變之緊急搶修,應事後向本府工務處及本市道安會報報備列管
,但相關施工中之交通維持計畫及管制措施仍需完備,以維護人車安全與道
路順暢。
四、施工單位提送交通維持計畫應具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可以公文方式提出申請)。
(二)交通維持計畫。
前項第二款交通維持計畫之架構與內容格式如附件。
五、為掌握交通維持計畫執行成效,本市道安會報得視交通影響程度要求施工單
位評估檢討計畫實施後成效,並將成效函送本市道安會報備查。
六、本市道安會報應將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送交各權責機關,俾據以實施及後續
督考作業。
七、原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於執行前,本市道安會報得於必要時,要求施工單位
重新研提修正計畫審核。
八、本市道安會報不定期邀集各權責機關抽查各核備案件之執行狀況。
九、施工單位於施工期間違反本規定,相關權責機關得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公路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
、嘉義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嘉義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
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副知本市道安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