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市民至上,民意為先」為現代服務型政府之最高指導原則,辦理土地增值稅快速發
單作業,符合本局便民利課首要目標,並可提升行政效能,滿足市民需求,特訂本
作業要點。
二、適用範圍: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之申報案件同時符合下列規定條件者:
(一)、依現值申報書所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小於或等於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之一般簡
易案件,但不含藉由應稅地及免稅地(或不課徵)
辦理共有物分割墊高原地價後再移轉案件,及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免徵之案件。
(二)、雙方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
(三)、每一代理人(臨櫃申報者)每日申報在3件以內者。
(四)、證件完備齊全,並於當日下午3點前申報收件者。
(五)、申報人表明採快速發單方式。
三、作業方式:凡符合上述條件者即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上加註「快速發單」戳記,並採隨到
隨辦方式處理。
四、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者,得隨時修正之。
五、本作業要點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