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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違法屠宰聯合查緝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建農字第1081407086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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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維護市民食肉安全,遏止違法屠宰行為及避免未經屠宰衛生
    檢查合格之肉品流供食用,特設置違法屠宰聯合查緝小組(以下稱查緝小組),定期或不
    定期執行查緝工作。

二、查緝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擔任;
    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建設處農林畜牧科科長擔任;置幹事十人,由本府建設處(農林畜
    牧科、市場管理科、工商科)、工務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

三、查緝小組任務如下:
(一)受理檢舉於屠宰場外屠宰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之家畜家禽案件。
(二)蒐集於屠宰場外屠宰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之家畜家禽案件情報,並由總幹事召集查緝小組
     成員前往查緝。
(三)執行查獲之屠體、內臟沒入工作。

四、查緝小組作業方式如下:
(一)查獲於屠宰場外屠宰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之家畜家禽,其屠體、內臟由本府建設處農林畜
     牧科沒入及委託業者予以銷毀、化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製作談話記錄,且當場拍照
     存證,依畜牧法相關規定處分。
(二)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者,由本府建設處農林畜牧科依規定處分。
(三)違反商業登記法者,由本府建設處工商科依規定處分。
(四)違反建築法者,由本府工務處依規定處分。
(五)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者,由本府衛生局依規定處分。
(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水污染防治法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規定處分。
(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者,由本府警察局依規定處分。

五、查緝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於本府規定上班時間外執行查緝工作時,其成員得選擇支領
    工作費新臺幣五百元或支領加班費或申請補休假。申請加班費或補休假者,依本府及所屬
    機關公務人員出勤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六、各單位指派執行查緝工作人員,查獲案件有績效者,由本府建設處於結案後三個月內對現
    場參與人員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敘獎;若違反有關規定者
    ,得由本府建設處簽報議處。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