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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082404006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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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倡導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
    健康,培養團隊精神及鼓舞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兩大類:
(一)藝文活動:係指各機關學校所辦理之各類藝文欣賞、競賽等活動。
(二)康樂活動:係指各機關學校所辦理之慶生、戶外聯誼、社團、體能競賽、休閒旅遊等
      活動。

三、適用對象:以現職員工(含約聘僱人員)參加為原則。但各機關學校得准臨時人員參加並
    視活動性質邀請退休員工參加或眷屬自費參加。

四、辦理時間及給假原則: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公餘時間或例假日為原則;在不影響
    機關業務正常運作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代表機關參加之人員依相關差假管理規定
    辦理。

五、經費:各機關學校文康活動之辦理,所需經費應本撙節開銷之原則,除在各機關學校年
    度預算相關科目內統籌運用外,其餘不足之經費,應由參與之員工共同攤支。

六、附則
(一)各類文康活動應力求內容充實、健康、知性與豐富化,並得事先採取問卷方式調查員
      工意願、依機關學校業務特性及參加成員之職務性質、性別、年齡、婚姻、體能狀況
      等因素,分組或分梯次舉辦,以積極鼓勵踴躍參與,並不影響機關學校業務推展及教
      學工作為原則。
(二)各機關學校辦理文康活動,得視活動性質為參加人員投保傷害保險;須租借交通工具
      時,應簽訂書面契約。
(三)各機關學校辦理文康活動,除利用本機關場地設施外,必要時可洽借各機關學校場地
      或公共設施,其經管機關應儘量配合開放。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