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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新字第一○九二一○四一○九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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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工程施工品質,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第三項成立本府工
    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並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作業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祕書長兼任,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並置副召集人二人,一
    人由本府參議或祕書兼任,擔任查核領隊,主持查核流程與扣點會議進行,若無法出席則由召
    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或出席委員間互推一人擔任。一人由本府工務處處長兼任,協助召
    集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
    查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處副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查核相關事務。
    查核小組置查核委員若干人,於實施個案工程查核時派(聘)兼之,並於完成查核且無待處理
    事項後免兼之。
    前項查核委員分府內查核委員及外聘查核委員。府內查核委員由本府本府科長及資深技士以上
    具有工程專業背景或相關查核經驗之人員派兼之,以任務編組方式經市長核派組成;外聘委員
    則由本府自工程會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聘組成,其中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有
    特殊情形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在此限。
    查核小組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工務處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辦理幕僚事務。

三、查核小組任務為辦理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四、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之迴避,準用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內聘委員並應
     迴避其任職單位(科)主辦之工程。

五、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其主要項目如下:
   (一)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二)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查核之
         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
         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情形。
   (三)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
         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
         形;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

六、查核小組發現有下列情形時,並應加以記錄:
   (一)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有缺失。
   (二)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現場人員,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
         、品質管理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
    工程施工查核各項書表格式,由公共工程委員會定之。

七、查核小組每年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如下: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且不得少於
         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
         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
   (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
         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前項之查核件數,必要時得報請市長核准後予以調整,並報工程會備查。

八、查核小組應依前點規定之查核件數,視工程推動情形安排查核時機,定期辦理查核,並得不預
    先通知赴工地進行查核。
    查核委員赴工地查核時,應主動出示查核小組之書面通知及相關證明文件。
    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配合到場說明;無故
    缺席,應按契約規定處理。

九、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得通知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如因實際需要,
    得請專業技術顧問或相關公會等單位,會同進行取樣鑑定等事宜。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
    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十、查核小組於查核時發現缺失,機關應督促監造單位及廠商限期改善,並將改善前、中、後之情
    形拍照留存;其應檢討改善者,機關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報查核小組備查。
    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七個工作天內送該機關;且應將查核結果及處理情形登錄於工程會指定
    之資訊網路系統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複查。

十一、查核成績之計算,以各查核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取整數計算之;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
      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十二、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一)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
          格。
    (二)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三)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四)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五)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者,依照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辦理;試驗結
     果為不合格時,原查核成績已評定為七十分以上者,應改列為丙等,其成績以六十九分計。

十三、機關得就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並登錄於工程會指定
      之資訊網路系統。
      查核成績為優等者,機關得將廠商自受查核為優等之次日起兩年內,列為工程採購以最有利
      標決標之履約績效評選項目參考;獎勵期間如他案經查核成績為丙等者,不再適用之。
      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之處置:
     (一)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二)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
           規予以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三)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
           條規定處理。
     (四)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現場人員。
     (五)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安人員。
      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查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
      依前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辦理。
      機關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查核小組得通知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
      及研考會列管追查,並副知審計機關;必要時,得函送監察院。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
      司法機關處理。

十四、查核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及各受查核工程之工程管理費支應。

十五、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假藉查核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工程施工。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藉查核之便,蒐集與查核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四)洩漏應保密之查核時間、地點及對象。
     (五)洩漏因查核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六)未經查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核監督。
     (七)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
十六、查核小組得視工程性質與實際需求,另定查核作業規定。

十七、查核小組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將最近一季查核結果彙送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

十八、附則:
     (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各工程主辦機關,應將工程有關資料副送本府工務處新建工程科。
     (三)查核小組使用之車輛,由本府各單位調度支援。
     (四)其他有關公共工程查核及行政支援事宜,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應全力配合。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