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
性,減少爭議及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依附表一之規定辦理。
前項附表次數之累計,以同一行為人該次違規裁罰時,往前回溯三年內,違反本法同條項規定
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
三、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本府審酌下列情形,認依第二點所定裁罰基準裁罰仍屬過輕者,
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處罰,並應敘明加重之理 由:
(ㄧ)與違反本法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達五人以上或超過該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二分之ㄧ。
(二)未依法給付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三)受處分人之資力。
(四)其他違反本法義務之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或影響層面。
事業單位有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本府裁處罰鍰時,除審酌前項各
款情事外,得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衡酌加重其 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四、下列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者,本府
應審酌其資力及三年內再次違反同條規定之次數,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一)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
(二)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超過新臺幣一億元
之事業單位。
(三)依信用合作社法設立之信用合作社。
五、有關不罰、免罰及裁罰之審酌加減及擴張,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如附表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