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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92402410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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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學校)為配合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
    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之規定,
    辦理所屬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建立事前瞭解、事中聯繫及事後意見反映、追蹤檢討之內部
    管理機制,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應據實填具申請表(格式同本要點申請表),並檢附與從事活動相關
    之旅行業旅遊行程表、親屬關係證明或說明書、交流活動計劃書或邀請函等文件,不得有虛偽
    不實或隱匿情事。

三、服務機關對公務員填具之申請表或相關文件認有不明確或疑義時,得請公務員提供相關資料或
    為必要說明。

四、本府各機關學校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應審酌下列情事,並依具體情形為適當預防及處
    理:
   (一)申請有無填寫不完整、應補充說明或未核實填寫隱匿情事。
   (二)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之疫情資訊,大陸地區有無重大疫病傳出或擬停留之地點
         為重大疫區。
   (三)依兩岸當時交流情狀,有無經上級或主管機關指示暫緩赴大陸地區交流。
   (四)國防、情治等特定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有無安全顧慮之虞。
   (五)有無相關事證證明赴大陸地區有從事違法或失職行為之虞。
   (六)有無違法情事,現經機關或檢調單位調查中。
   (七)現正辦理之業務,有無涉及政府重大採購工程,其同行人員或赴陸時機不適當者。
   (八)赴陸停留期間與其申請赴陸事由是否相當合理。
   (九)赴大陸地區有無從事違反對等尊嚴或矮化我方地位行為之虞。
   (十)是否應大陸黨、政、軍機關(構)及其從屬之組織邀約赴大陸地區。

五、本府各機關學校為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
    區許可辦法第五條規定,隨時檢討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範圍,並由本府列冊送內政部
    移民署。
    公務員列為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者,本府各機關學校應告知當事人,並提醒申請赴大
    陸地區應經核轉內政部審查許可。

六、公務員列為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者,政風單位應告知當事人,並提醒申請赴大陸地區
    應經核轉內政部審查許可。

七、本府各機關學校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應於統合業務、人事、政風及相關單位意見綜合
    考量後,由首長審核。

八、本府各機關學校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如遭遇急難或事故,應依遭遇問題態樣,分別聯繫人事或
    政風單位,或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國安單位協助處理(聯絡專線-本府人事處:
    886-5-2228803,本府政風處:886-5-2222770)。

九、公務員返臺後,應依本要點規定期限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在大陸地區遭遇特殊問題或
    發現可疑情事,儘速向所屬機關學校反應。本府各機關學校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公務員於返臺
    後一個月內,提送赴大陸地區相關活動報告及說明,並為必要之處理。

十、前項意見、報告或說明,本府各機關學校得視情形轉知內政部、法務部、人事主管機關、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或併副知大陸委員會。

十一、本府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應按月至內政部移民署機關學校赴大陸地區人員統計系統上網填報
      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從事活動之各項統計數據。

十二、本作業規範依公務員赴陸交流情狀、衍生問題隨時檢討修正。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