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091620288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執行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需要及依同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向應負責任
    之人請求償還時有所準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指應負責任之人,係指依個案實際執行職務,並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生
    損害賠償事件之人。

三、為處理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嘉義市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所)應設置土地登記損害賠償
    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地賠小組)。
    地賠小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由主任召集秘書、各課課長及機關內熟諳法令人員組成,並得邀
    請具地政或法律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參加。

四、地賠小組審認有賠償責任時,應先與受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以下簡稱請求權人)協議並作成協
    議紀錄(如附件一),如協議成立則作成協議成立書(如附件二),若協議不成立則作成協議
    不成立證明書(如附件三);以上文件並應送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
    地賠小組如與請求權人協議成立,或協議不成立而經訴訟上和解、調解成立或判決確定應予賠
    償者,須就應負責任之人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先行調查,決定是否由其負償還責任。必要
    時,地所應即清查應負責任之人可供執行之財產,並得依法聲請保全措施。
    地賠小組對應負責任之人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作求償決定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或提出事證之
    機會,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免除其責任。

五、經地賠小組決定應負責任之人須負償還責任,且經地賠小組調查結果或法院判決確定屬因故意
    致生登記損害賠償責任者,應就登記損害賠償總額全部償還;如經地賠小組調查結果或法院判
    決確定屬重大過失者,其償還之金額應以登記損害賠償之總額,依下列原則決定之,以撥歸登
    記儲金:
   (一)登記損害賠償總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分擔百分之五十。
   (二)登記損害賠償總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至五萬元以下者,除二萬元部分依前款規定辦理外,
         餘額分擔百分之三十。
   (三)登記損害賠償總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至二十萬元以下者,除五萬元部分依前款規定辦理外
         ,餘額分擔百分之二十。
   (四)登記損害賠償總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以下者,除二十萬元部分依前款規定辦
         理外,餘額分擔百分之五。
   (五)登記損害賠償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以下者,除一百萬元部分依前款規定辦
         理外,餘額分擔百分之三。
   (六)登記損害賠償總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以下者,除五百萬元部分依前款規定辦
         理外,餘額分擔百分之一。
   (七)登記損害賠償總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除一千萬元部分依前款規定辦理外,餘額分擔
         千分之一。
    地賠小組為前項決定時,應綜合考量應負責任之人對損害發生之可預見或可防止程度、主觀上可
    歸責為重大過失、權限是否與責任相當、其個人資力及平日工作表現等情形後酌減之。

六、應負責任之人有數人者,由地賠小組就登記損害賠償總額區分各應負責任之人應負賠償金額,
    再按個案實際執行情形依前點規定決定其個別之償還金額;無法區分者,平均負擔之。

七、依本作業規定決定應負責任之人負償還責任及其償還金額後,地所應即發求償通知書送達應負
    責任之人並與其協議;應負責任之人接受求償決定時,應作成協議成立書(附件四);如其拒
    絕償還、不參與協議或逾期未繳付,視為協議不成立,地所得依民事訴訟程序,就應負償還責
    任之人應賠償金額行使求償權。
    前項求償通知書應載明事實、理由、求償金額及限期命應負責任之人表示是否同意求償內容。
    應負責任之人一次償還有困難者,地所得斟酌其經濟狀況及其他情事,與應負責任之人協議分
    期繳付,惟分期繳付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八、地所依本作業規定辦理後,應將是否由應負責任之人償還及其償還金額之決定報本府備查。

九、求償權之行使,自支付損害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