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建築管理,並執行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作業原則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未依法申請本府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
並發給執照,而擅自興建之建築物。
三、違建查報權責
(一)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二)國民住宅社區及公寓大廈之建築物,優先適用國民住宅條例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相關規
定;國民住宅條例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本程序之規定。
(三)公有土地遭占用違建者,土地管理單位應循相關法律處理。被占用土地如屬國有公用者,
其違建之處理應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四)國道高速公路路權範圍內之違章建築,經內政部指定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為主管建築機
關查報辦理。
(五)施工中違建之查報應依嘉義巿施工中之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規定辦理。
(六)涉及私人產權紛爭之違章建築,應由利害關係人循民、刑事訴訟程序辦理。
四、符合下列規定情節輕微,並無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之虞者,得
拍照存證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一)免予查報︰
1.原有合法房屋之屋架未有過半更換或修理;其餘椼條、椽子、屋面板及屋面瓦全部翻修、
雖翻修範圍過半,仍不視為修建行為。
2.陽台欄杆及女兒牆等修建,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者。
3.設於建築基地內之假山水等景觀設施,未構成建築物者。
4.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其四周原無壁體(不含開放空間、停車空間),已計入建築面
積之空間,加設門窗或外牆者。
5.圍牆如以鐵絲網或竹籬建造、不鏽鋼條漏空構築、格柵等,設置高度未達一點五公尺者。
6.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之農業用地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漁業產銷必要設施,共構造僅
為一層,且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
7.可得隨時移動,非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不足以構成建築物之攤架或守望相助崗亭等類
似物。
8.屋頂設置電信無線電接收天線架,其高度未超過九公尺或地面上以鋼管電桿式設置者,其
高度未超過三十五公尺等,非屬雜項工作物者。
9.砂石場、石化廠內架設之輸送帶及其鐵架生產設備,非屬雜項工作物者。
10.建築物屋頂搭蓋活動式鴿舍,高度未超出一點五公尺或面積未超出六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暫免查報:
1.既存違建如無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景觀及都市計畫者。
2.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僅在陽台加裝窗戶,而未將原有外牆拆除者。
3.建築物露台或主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以竹、木、金屬等構材搭建無壁體之臨時性遮雨棚,
其簷高在三公尺以下,且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者。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整體開發
地區,依法應維持供公眾通行使用之範圍不適用之。
4.建築物外牆加裝伸縮活動式棚架,及附於建築物之出入口雨棚其深度在二公尺以下且無立
柱者,或雨遮突出建築物外牆深度一公尺以下者。
5.房屋因防水需要,須於原屋頂上以防水、隔熱構材搭建,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之構造物。
6.在不影響公共通行,非屬第一款第五目構造形式之圍牆,其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者。
前項以外違章建築,採應予查報處理。
五、違章建築拆除達不堪使用基準如下:
(一)屋頂為鐵皮、石綿瓦、水泥瓦、木造等者全部拆除。
(二)屋頂及樓板為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筋混凝土造者,於樑保留必要拆除作業空間(不含樑寬
在五十公分以下)外,其餘破壞二分之一以上,鋼筋鋸斷。
(三)樑柱應全部拆除,但鋼骨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造之樑柱,得予免拆。
(四)牆壁及樓梯材料為鋼骨、鐵皮、鋼架、石綿瓦或木材等者全部拆除;其餘材料原則拆除二分
之一以上。
(五)圍牆全部拆除。
(六)騎樓違建 (含鐵捲門) 應全部拆除,恢復騎樓原有功能。
六、違章建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再執行︰
(一)已將主要構造拆除雖未達到第五點範圍,但確實已達不堪使用者。
(二)除屋頂、樓板外,如經勘查認定其現場實際情況考量拆除技術及安全,確實無法徹底拆除者
。
七、違章建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重大違建,除上述要點情形外,以全部拆除為原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