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社區大學(以下簡稱社區大學)得向學員收取下列費用:
一、報名費:每期(每次)新臺幣三百元為限。
二、學分費:每期十八週為原則,每學分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
三、旁聽費:每門課程每一小時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四、雜費:
(一)製證費:初辦及補辦者,每次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二)場地費:以每學分新臺幣一百元為限。但特殊場地得依實
際使用情形收取。
(三)冷氣費:每期十八週,每週一小時者,全期以新臺幣一百
元為限,以此類推。
(四)教學設備維護費(電腦、電子琴):每期十八週,每週一小
時者,全期以新臺幣三百元為限,以此類推。
(五)代收代辦費:材料費、書籍費及其他相關代收代辦費,依
實際支出收取費用。
(六)保險費:依實際支出收取費用。
(七)保證金:報名免費推廣課程,每門課得酌收保證金,每一
門課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
前項雜費未使用者,不得收費。
第三條 社區大學得針對修習課程之弱勢及特殊族群學員,提供優惠減免方
案;其項目及額度,由社區大學訂之。
第四條 社區大學因故未能開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前通知學員,並全額退
還學員已繳納之費用。因可歸責於社區大學之事由,致中途停課者
,應依未上課週數比例退還已繳費用。
第五條 各項費用退費規定如下:
一、報名費不退費。
二、學分費:學員開課前、開課後二週內申請退費者,全額退還學
分費;第三週至第六週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學分費五成;達
第七週者不予退費。
三、雜費:除製證費不退費外,其他項目準用前款規定辦理退費。
四、代收代辦費:未購置成品者,發還代收之費用;已購置成品者
,得發還代購之成品。
五、保險費不退費。
六、保證金:上課時數達三分之二以上,課程結束後攜帶保證金收
據辦理退還。
第六條 社區大學應於招生簡章或選課手冊中詳載收退費作業規定,並報嘉
義市政府備查。
第七條 社區大學各項收退費應開立收據並保存證明,以備查核。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