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訂定統一、明確、合理規範,作為受理寺廟及宗教團體申請
補助案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經向本市立案登記(含補辦登記)之寺廟及立案之宗教性團體。
三、補助範圍:
(一)宗教民俗活動、藝文、祭典節慶活動。
(二)端正風俗、教化人心及公益慈善相關活動。
(三)其他民俗、政策性宗教聯誼相關性活動。
四、經費補助原則:
(一)具特色文化宗教活動,每一活動補助,以專案簽請核准為原則, 惟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該
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並以年度法定預算為上限。
(二)同ㄧ案件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
及金額,同一項目請勿重複申請。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
已撥付款項。
五、申請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府依據預算編列執行,寺廟應於活動二週前檢附下列書表向本府提
出申請:
(一)申請函(寺廟應備文,並載明聯絡人、地址及電話)。
(二)立案證書影本補助申請表及計畫書(包含活動名稱、時間、地點、內容、經費概算表及
預期效益等)(附件一)。
(三)計畫書內容未依前款規定提出者,本府得訂定期限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
請。
(四)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單位係屬該法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
係人者,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
揭露表」(附件二),據實表明身分關係,無則免填。
六、審核作業應注意及後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經核定受補助之團體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於辦理核銷
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及各機關之實際補助金額。倘實際支出總額低
於原申請補助計畫總額,依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助比例撥付。
(二)受補助團體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應先函報本府核准後辦理,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
者,經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本府得撤銷補助經費。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應書面敘明原
因,並依規定註銷補助,已請領之款項應予繳回。有違背法令或與原核定補助計畫用途不
符者,本府應予糾正,並限期繳回補助款,且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寺廟或宗教性團體之
補助申請案一至五年。倘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前款因變更計畫所生之損失,本府不負賠償之責。
(四)受補助單位應隨時接受本府查核;經本府不定期查核及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
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
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但受中央型計畫核定補助者,依其規定辦
理查核。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經核准受補助寺廟或宗教團體,應於活動或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函報
本府辦理核銷請款:
1.本府核定同意補助函。
2.領款收據及存簿封面影本。
3.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附件三) 及各項支用單據結報,經本府審核後支用單據退還受補助
單位。
4.成果報告書,並敍明執行成果 (含活動照片至少六張)一式二份。
(二)前款支用單據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 (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
計制度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辦理,
(三)受補助對象對於經第一款第三目規定退還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如發
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案件或
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接受補助宣導費之宗教團體,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於相關宣導文宣或宣導品
上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嘉義市政府補助」字樣,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五)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涉及所得稅扣繳事宜,應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辦理。
(六)受補助單位逾該會計年度仍未辦理經費核銷者,視同放棄,本府得逕予廢止補助之核定。
八、申請補助經費項目:
(一)准予補助項目:
1.業務費:含演出費、鐘點費、撰稿費、出席費、車馬費、場地費、保險費、文具、印刷、
器材租金、車資、運費、餐點費、住宿費、活動材料、道具、佈置會場用品、郵電等業務
性支出。
2.什支費:與活動有關什支費如紙杯、錄、攝影、照片等。
3.廣告宣傳費:海報、旗幟、宣傳手冊、廣告費(電台或電視廣播等)。
4.其他項目:上述費用以外之經費(經本府核准者為限)。
(二)不予補助項目:設備維修、紀念品、工作津貼、服裝、獎金。
九、依本要點受補助之團體,應按核定計畫執行,本府得依計劃辦理情形予以核實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