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十四條規定及因應氣候變遷建構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減碳及調適能力,以成為低碳及永續城市邁向淨零排放之目標,特設置嘉義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研議本市低碳調適及永續發展面向與指標。
(二)
促進本市永續發展指標發展。
(三)
檢討每年永續發展指標推動成效。
(四)
研議低碳及永續城市發展相關補助或獎勵計畫。
(五)
審議本市永續發展目標自願檢視報告。
(六)
審議本市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及執行方案成果報告。
(七)
審議本市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及執行方案成果報告。
(八)
推動本市永續發展、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組織架構如附圖一;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市長及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七人由本府機關代表和推動小組機關推薦具淨零排放、氣候變遷因應學識經驗及低碳調適永續業務推動有關之專家學者或關注永續發展氣候變遷等議題之產業界及公民團體擔任,委員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為原則。
本會委員任期與市長任期相同。委員出缺時得由市長補行遴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
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有關業務,均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指派有關現職人員兼任。
五、本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同時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成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另本府機關及相關單位應由首長或主管列席,如未能親自列席得指派代表列席。
七、本會視業務需要,設下列各推動小組:
(一)
永續環境組:
1.
研擬永續發展、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與目標,氣候議題國際合作與交流。
2.
推動資源循環零廢棄及能源使用效率提升等相關政策,淨零永續教育推廣及公正轉型推動。
3.
其他專案工作。
(二)
循環經濟組:
1.
工商業節能及再生能源輔導、工商業碳盤查輔導及農業溫室氣體減量、公園綠地與樹木碳匯管理及其他促成綠色經濟相關事項。
2.
推動綠建築與建築能效標示等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相關事項。
3.
推動低碳工程、節能路燈、水資源回收管理及再利用等相關事項。
4.
其他專案工作。
(三)
綠色運輸組:
1.
建構電動化及無碳化運具友善環境、擴大綠運輸使用及其他低耗能運輸系統策略等相關事項。
2.
推動低碳旅遊及觀光業務等相關事項。
3.
其他專案工作。
(四)
調適因應組:
1.
推動城市氣候變遷與低碳調適之都市計畫及強化公共工程應變等相關事項。
2.
推動氣候變遷災害潛勢分析與防災策略及資訊等相關事項。
3.
推動氣候變遷所影響之疾病監測、醫療照護服務及宣導等相關事項。
4.
其他專案工作。
各推動小組設組長一人,由本會召集人指派本府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覽組務,各組推動人員若干人,由業務相關機關單位派員兼任,辦理組務。
八、各推動小組每年應召開工作會議至少二次,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協助召集,各組組長為主席,規劃協調本會議案及督導辦理本會決議事項,本府機關及相關單位應配合各組之統籌規劃積極辦理各相關事宜,會議結果送執行秘書提報本會討論。
九、本會及推動小組所需經費,由各相關機關於年度預算額度內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