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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7: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輔字第1101503794號函修正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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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學生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 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二) 統整並督導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
   (三) 支援學校輔導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學生。
   (四) 支援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
   (五) 支援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
   (六) 支援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工作。
   (七) 協調與整合社區諮商及輔導資源。
   (八) 進行成果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
   (九) 支援學校嚴重個案之轉介及轉銜服務。
   (十) 協助辦理專業輔導人員與輔導教師之研習與督導工作。
   (十一)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

三、本中心採任務編組方式,組織及職掌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處長擔任,督導本中心業務。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副處長擔任,協助督導本中心業務。
   (三)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學輔校安科科長擔任,協助督導本中心業務及統籌本中心相關行
         政事務。
   (四)主任一人,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商請國中小曾任輔導主任且具學生輔導實務經驗
         者擔任:
      1. 統籌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
      2. 擬訂年度實施計畫。
      3. 規劃本中心相關業務。
   (五)督導人員一人,由本府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規定
         聘用:
      1. 統籌個案督導工作,督導及指導專業輔導人員。
      2. 定期召開專業輔導人員督導會議,了解工作推展情形,並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持或協助。
      3.專案教材與特殊主題之規劃、研發與出版。
      4.出席各申請學校個案研討會,提供個案心理諮商之專業建議。
      5.其他相關交辦事項。
  (六)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若干人,由本府聘請具本國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照者
        擔任:
      1.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習適應之促進。
      2.學生及幼兒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
      3.學生及幼兒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4.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學生與幼兒之人,其輔導學生與幼
        兒之專業諮詢及協助。
      5.學校及幼兒園輔導諮詢服務之提供。
      6.其他由本府指派與學生及幼兒輔導或兒童少年保護相關之工作。
  (七)專責行政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商請具有輔導專業背景或行政、資訊專長教師擔任:
     1. 協助本中心相關行政業務。
     2. 協助本中心網站管理。
     3. 其他交辦事項。
   (八) 個案管理員若干人,由本府商請具社工或輔導專業背景之教師擔任,負責本中心個案管理、社
        會資源連結、人員協調及輔導追蹤工作。
  (九)特約專業輔導人員若干人,由本府聘請具備本國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證照者
        ,或輔導、諮商、心理相關專業系所畢業,並從事專業教學、學校輔導或兒童青少年諮商或社
        會工作實務工作者支援:
      1.進行學生個案心理輔導工作。
      2.負責家長與教師諮詢服務工作。
      3.進行資源連結與家庭處遇。

四、本中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下列人員,協助個案心理輔導與諮商工作:
    (一) 外聘學者專家、資深心理師及社工師進行團體督導。
    (二) 外聘學者專家、精神科醫師或特殊教育人員協助個案處理。

五、本中心得設志工若干人,由本府聘請具輔導專業背景之退休教師或社會人士擔任,協助本中心各
    項服務業務。

六、有關本中心之運作及服務流程另訂之。

七、為協助培養輔導與諮商專業人才,本中心得接受各大學、研究所委託培訓實習心理師、諮商輔導
    實習生與社會工作實習生。

八、本中心設於本府所指定之地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或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中心地點更動時,
    其設備應併同移撥。

九、本中心相關之總務、會計等行政事務,由本府所屬相關單位及人員協助辦理。

十、本中心定期召開督導小組會議進行考評,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

十一、關於本中心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差假管理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由本府統籌管理;績效評核依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聘用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評核要
      點規定辦理。

十二、本中心支援教師之差假管理及成績考核比照學校行政人員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