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7: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01502168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以下
    簡稱本準則)第十條規定,辦理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
    教練)績效評量,特訂定本基準。

二、教練績效評量之送件程序如下:
   (一)教練應於聘任每滿第三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績效評量表(附件一)、年度成績考核
       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服務學校。
   (二)服務學校應自收受前款文件次日起一個月內,提送該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完成查證
       ,並將結果及相關資料送嘉義市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

三、教練績效評量之類別及配分比率如下:
    (一)訓練指導績效:
      1.國民小學:百分之三十五。
      2.國民中學:百分之五十。
    (二)專項運動推廣績效:
      1.國民小學:百分之五十。
      2.國民中學:百分之三十五。
    (三)年度成績考核:百分之十五。

四、前點第一款所定訓練指導績效,以教練於學校所指導學生之運動團隊或個人績效為限,其積分
    ,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個人運動種類項目之同一學生訓練指導績效,於教練接受評量之三學年度期間內,以最高
       一次給分基準核計之;總分最高以一百分計。
   (二)個人運動種類項目,同一學生依競賽規程同時參加個人賽及團體賽獲獎者,擇一採計。
   (三)以指導之學生參加國際正式比賽、全國正式比賽、直轄市、縣(市)正式比賽,或入選國
       家代表隊、直轄市、縣(市)代表隊,作為採計之訓練指導績效積分(以下簡稱積分);
       其給分基準表如附件二。
   (四)訓練或指導團體運動種類之同一團隊,以競賽規程所定團體項目為準;其績效積分以個人
       運動項目給分基準乘以一點五倍至三倍核計之,第一名及第二名乘以三倍,第三名及第四名
       乘以二點五倍,第五名及第六名乘以二倍,第七名及第八名乘以一點五倍。
   (五)第三款積分之採計,以競賽秩序冊或技術手冊登記為教練者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評委會
       認定者,不在此限。
   (六)專任運動教練指導參賽成績計算以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所舉辦之各項正
       式比賽,比賽日期逾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則列次一學年度成績計算。
   (七)訓練指導績效所列之給分種類與專任運動教練專長種類不符者,不得採計。
   (八)教練於服務學校以外訓練指導之選手於各級賽事獲獎成績,須依給分基準表給分之百分之
       二十五計算。

五、第三點第二款所定專項運動推廣績效,其積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練輔導學生畢業後繼續從事專項運動銜接之績效:百分之四十。
    (二)協助專項運動社團組成與運作及協助專項運動賽事之工作:百分之二十。
    (三)協助學校推動每週一百五十分鐘課間活動:百分之二十。
    (四)參加運動科學研習會,且應用於訓練工作:百分之二十。

六、評委會應自收受第二點第二款相關資料次日起,於二個月內完成評量作業;其評量結果以書面
    通知服務學校及教練。本府應依評量結果,作成下列決議:
    (一)績效評量總成績達七十分以上:為通過,由服務學校依規定續聘。
    (二)績效評量總成績為七十分以上至未滿七十五分者,應接受評委會輔導,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後
        一個月內提報該學年度成果報告暨改善計畫書送本府教育處備查,直至下一次績效評量達
        七十五分以上止。
    (三)績效評量總成績未達七十分:為不通過,由學校依規定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四)績效評量總成績為九十分以上:請學校提報該教練具體優良事蹟並說明考評依據後送府,以
        作為評委會之重要參據。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