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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6 02: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補助新聞媒體公協會等團體經費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觀新字第1113603072號函
法規體系: 觀光新聞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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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對新聞媒體公協會等團體補助經費之考核、管制,提升
    補助業務效益,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管理單位為本府觀光新聞處。

三、本作業規範補助對象為嘉義市新聞記者公會、嘉義市新聞記者聯盟等於本市立案之新聞媒
    體公協會。

四、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記者節特刊、會員大會等經費。
    (二)其他經本府認定核准之項目。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函文。
    (二)計劃書。
    (三)經費概算表:應明列支用項目及金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者,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金額。
    (四)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應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六、申請記者節特刊及會員大會補助,以每年一次為原則。其他申請事由,則需另專案簽准後
    辦理。核定補助公文應敘明補助項目與額度,補助額度不得超過當年度預算編列額度。

七、接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三十日內,檢具收據(或領據)、各項支用單據及成果報
    告,由本府依據文書檔案存管程序保管。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
    實際補助金額,辦理查核結報,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照數或按補助比率繳回。如
    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如因情況特殊,得延長
    辦理,但不得逾當年預算年度。

八、核定補助後,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核定補助項目支用、虛報、浮報等不實報支情事者,
    應予追繳。

九、申請單位如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款項應予繳回。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