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嘉義市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設置嘉義市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審議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設置委員十三人,召集人由都市發展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由都市
發展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有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ㄧ)具有都市計畫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代表共二人。
(二)具有建築設計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代表共三人。
(三)地政處一人。
(四)交通處一人。
(五)行政處(法制科)一人。
(六) 工務處(土木工程科)。
(七) 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建築管理科)各一人。
本會兼任人員均隨其本職異動之。
本會人員出缺補聘(派)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本
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專家學找或有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但不具
參與表決權。
三、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代理
之。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因故皆無法出席,由出席人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四、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使得決議,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五、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本會出席人員對於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六、本會初審作業由本府都市發展處組成工作小組,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科
長為組長,小組成員為本府地政處、交通處、工務處(土木工程科)、都
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建築管理科)各一人。
七、初審作業由本府都市發展處會同召集工作小組成員共同辦理現場會勘,並
通知申請人實地指界及協助勘查說明,除申請書件符合規定外,如有妨礙
公共利益及工作小組尚有意見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改,屆期未修改或
修改後仍有妨礙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