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公共藝術設置經費,特設置嘉義市公共藝
術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專戶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三、本專戶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五條、第八條規定
交由本府統籌辦理之經費。
(二)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三)中央政府補助款項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本專戶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四、本專戶資金之用途如下:
(一)公共藝術計畫之辦理。
(二)公共藝術管理維護。
(三)辦理市轄公共藝術環境美化、教育推廣、傳統工藝美術扶植傳承及人才培育等事宜。
(四)其他公共藝術相關事項。
辦理前項各款之事項,應報嘉義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其成果,應報本府文化局備查。
五、本專戶款項如有結餘滾存專戶循環運用。
六、本專戶會計事務處理,依政府會計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專戶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並解繳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