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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1: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共藝術經費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推字第1110500406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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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公共藝術設置經費,特設置嘉義市公共藝
    術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專戶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三、本專戶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五條、第八條規定
         交由本府統籌辦理之經費。
   (二)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三)中央政府補助款項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本專戶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四、本專戶資金之用途如下:
   (一)公共藝術計畫之辦理。
   (二)公共藝術管理維護。
   (三)辦理市轄公共藝術環境美化、教育推廣、傳統工藝美術扶植傳承及人才培育等事宜。
   (四)其他公共藝術相關事項。
    辦理前項各款之事項,應報嘉義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其成果,應報本府文化局備查。

五、本專戶款項如有結餘滾存專戶循環運用。

六、本專戶會計事務處理,依政府會計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專戶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並解繳市庫。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