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之委託研究及委託修護係指本館以契約方式委託相關學術研究單位、工作室或個人
執行藏品研究計畫或修護工作。
二、修護之定義:針對藏品因環境或人為因素產生的各種劣化現象進行處理,以最小干預、可
逆性、可辨識為原則,穩定藏品狀況。
三、依本要點委託研究或修護之藏品,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受委託者不得擅為其他用途。
四、研究或修護作業對藏品之狀況將有契約載明項目外之任何形式之改變時,受委託者應先以
書面申請且獲本館同意始得為之。
五、典藏品委託研究或修護期限,依個案以契約訂定之;委託研究或修護期限屆滿時,應即歸
還。惟如有必要,得另訂協議書延長之。
六、研究或修護者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日後將不得承接本館任何研究或修護工作。
七、本要點經蒐藏審議委員會審議及文化局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