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完善本館藏品之管理,特訂定藏品盤點作業要點。
二、典藏品盤點之目的:
(一)確實掌握典藏品保存狀況及管理情形。
(二)及時發現並防杜典藏品因保存不當或管理疏失所致毀損或遺失。
(三)清查與盤點之紀錄可作為典藏品管理及使用依據。
(四)修正及更新典藏品電腦資料或標籤。
(五)不定期查核典藏品資料正確性。
三、盤點項目:
(一)盤點類別:訂定實施盤點計畫的藏品類別,如典藏庫之藏品、於展場之藏品、出借但
仍位於館內之藏品或貸入品。
(二)盤點數量:應預先於藏品清冊中載明受點藏品的數量,盤點過程中應仔細核對受點藏
品的數量是否相符。
(三)藏品儲位:正確之藏品儲位可以快速確知藏品所在位置,同時查核藏品是否確實登錄。
(四)藏品狀況:經由審視藏品外觀和比對其藏品狀況報告,藉以瞭解藏品保存狀況,若有
疏失應立即尋求改善之道。
四、典藏品盤點方式:
(一)全面盤點:視業務需求,由博物館科會同經管、主計單位進行逐件盤點,就所管理之
典藏品,進行全部數量、儲位核對,並查對是否與清冊、藏品登錄卡之圖樣或相片相
符,並製作盤點紀錄之盤點清冊(附件二十二)。
(二)例行性抽點:經管單位安排時間進行典藏品抽點。並將抽點結果簽會博物館科及主計
單位,陳報局長後,由經管單位留存備查。
(三)不定期抽點:博物館科得視實際需要,召集政風、主計及經管單位,進行典藏品抽點
,當年度未經盤點之典藏品應列為優先抽點對象;抽點發現異常時,該區應全面盤點
。抽點紀錄由博物館科簽會相關人員,陳報局長後留存備查。
五、後續工作:盤點結果歸檔於本館,且依盤點結果更新藏品資料,如發現不適合繼續留存
於館內的藏品,可考慮依據本館藏品註銷辦法提出處置建議。
六、教育性藏品之盤點依照消耗性財產之盤點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蒐藏審議委員會審議及文化局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