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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5 15: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文創產業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博字第1115104080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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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文創產業資源,健全文創產業
    發展環境,研擬本市文創產業發展政策、方案之推動與整合,特設置嘉義市文創產業指導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議本市文創產業發展總體政策及策略之協調、整合與推動事項。
   (二)研訂並推動本市文創產業發展必要之相關法令規章及文創產業相關專業意見之諮詢。
   (三)協調本市橫向跨部門整合文創產業相關重大計畫,促進民間資源投入文創產業活動。
   (四)其他與本市文創產業發展事務之研議、協調與實施事宜。
   (五)其他與本會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文化局局長兼任;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
    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與文創產業相關局處主管四人。
   (二)文創產業專家學者五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惟任期應隨召集人任期進退;任期中職務異
    動或其他因故而出缺,得另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相關幕僚作業由本府文化局派員兼辦,處理日常會務、本會議決事項及一般業務之連
     繫協調工作。

六、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會議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
    送交各局處或相關單位辦理。

七、本會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但本府各機關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本會開
    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九、本會召開會議期間之一切費用,由本府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之。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