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
第一項之規定,辦理核發檢舉獎金作業,以維護民眾使用化粧品之衛生安全,特訂定本
要點。
二、檢舉違反本法之違法案件時,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本府為之。
以言詞為之者,本府應作成書面紀錄,並與檢舉人確認其檢舉內容。
前項檢舉應由檢舉人檢附具體違法事證並敘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地址。
(二)被檢舉人姓名與地址,或公司(商號)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實、違規地點等相關資料或可提供調查之線索。
(四)領取檢舉獎金之意願。
(五)其他經本府公告應為記載或檢附之事項。
三、本府發現其資料不全,主動回覆檢舉人並限期補齊資料(文到七日內)。
四、本府因檢舉案件而查獲嘉義市業者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並經裁處罰鍰處分確定者,按罰
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五發給獎金。
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雇人,且檢舉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罰鍰實收數百
分之十發給獎金:
(一)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化粧品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
用之成分。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之公告。
(三)違反本法第六條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
(四)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未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或
應完成工廠登記者未完成登記。
(五)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未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五、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對同一案件檢舉者
,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本府收件日期為準。
六、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檢舉獎金:
(一)檢舉人以匿名或不實姓名舉發。
(二)查無具體事證或與舉發事證不符,或拒絕製作檢舉書面紀錄者。
(三)檢舉案件於被檢舉前,已經政府機關或其他機關發現或處理。
(四)檢舉違反本法之內容,係網際網路、資訊軟體之廣告。
(五)對被檢舉人所為之處分經廢止、撤銷。
(六)其他經本府公告之事項。
七、依本要點核發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前來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八、依本要點核發獎金時,應通知檢舉人檢具相關身分證明文件領取。
九、依本要點核發之獎金,由本府衛生局編列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