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服
務,依嘉義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七條規定,特設嘉義市身心障礙者
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之年度經費運用計畫及計畫執行報告之審議。
(二)本基金保管及動支事項。
(三)本基金之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ㄧ,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委員一人
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主管機關及政府就業相關機關代表三至五人。
(二)身心障礙者或身心障礙福利機關(構)、團體代表二至五人。
(三)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三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聘(派)兼之。但機關團體代表如因職務異動或辭(卸)任者,
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期。
四、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社會處辦理。
五、本會每六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委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