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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6 19: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青字第1111625221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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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服
    務,依嘉義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七條規定,特設嘉義市身心障礙者
    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之年度經費運用計畫及計畫執行報告之審議。
   (二)本基金保管及動支事項。
   (三)本基金之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ㄧ,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委員一人
    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主管機關及政府就業相關機關代表三至五人。
   (二)身心障礙者或身心障礙福利機關(構)、團體代表二至五人。
   (三)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三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聘(派)兼之。但機關團體代表如因職務異動或辭(卸)任者,
    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期。

四、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社會處辦理。

五、本會每六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委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