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5: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主動辦理災害稅捐減免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嘉市財服字第1101050389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下稱本局)為加強便民服務,有效協助災民減
    輕稅負,於災害發生時即時主動勘查受災情形,辦理減免及輔導轄區
    內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各項稅捐減免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稅目: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

三、作業方式及減免規定
(一)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時,作業方式如下:
  1.立即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下稱服務小組),其編組任務及
    作業程序悉依本局「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
    局長擔任總指揮,副局長擔任召集人,秘書擔任副召集人。
  2.為使納稅義務人瞭解災害損失得申請減免之稅目、手續及期限,應以
    下列方式加強宣導:
   (1)納稅服務科主動發布新聞稿,並協調國稅局聯合實勘,籲請受災納
      稅義務人於災害發生後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稅捐減免。
   (2)納稅服務科聯絡當地里、鄰長瞭解災情,並偕同各稅業務科拜訪里
      、鄰長及赴受災地區分送申請書表及宣傳資料或透過里幹事、里長
      、鄰長協助辦理,且視各稅實務作業情形並得委由里長、里幹事,
      就受災範圍、災害情形及毀損程度造具清冊,檢同相關證明文件統
      一向本局或國稅局辦理申報減免稅捐手續。
   (3)納稅服務科洽請廣播電台、報社、有線播放系統及其他傳播媒體,
      或利用網站及臉書等方式加強宣導。
  3.本局全功能服務櫃臺設置「災害稅捐減免服務窗口」,接受民眾查詢
    ,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稅捐減免事宜,該窗口亦提供專人接聽電
    話服務並接受傳真資料,設置專簿登記,以備寄送申報(請)書表。另
    免付費服務電話延時服務至晚上八點,方便民眾詢問。
  4.發生局部性災害時,由納稅服務科向嘉義市政府消防局、各區公所取
    得本市受災資料表後,服務小組檢送災害減免申請書,輔導受災之納
    稅義務人申報稅捐減免事宜。
  5.房屋稅科、土地稅科及使用牌照稅科於災害發生後,應於一周內填報
    「災害減免辦理情形統計表」(附表1)送納稅服務科彙整陳核,並視實
    際需要適時再次或定期回報。
(二)接獲消防局、各區公所或其他相關機關災害通報,由納稅服務科通報
    相關科室派員前往勘查受災戶受損情形,並將辦理情形填報納稅服務
    科彙整備查。
(三)各稅減免申請期限及輔導方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房屋稅
   (1)受重大災害,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房屋
      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
      徵房屋稅。
   (2)房屋遭受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以實際淹水每
      三十日停徵一個月房屋稅,不足三十日者以三十日計。
   (3)納稅義務人自行申請災害減免者,應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4)本目之(1)至(3)之減免,依本局主動蒐集資料或消防局、地政事務所
      、各區公所或其他機關函送清冊勘查辦理。
 2.地價稅
   (1)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時,地
      價稅全免。
   (2)納稅義務人自行申請災害減免者,應於每年(期)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
      請。
   (3)本目之(1)之減免,依本局主動蒐集資料或消防局、地政事務所、各
      區公所或其他機關函送清冊勘查辦理。
 3.使用牌照稅
   (1)汽車及一五一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需修復始能使用
      ,如檢具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停駛、報停手續者,
      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之前一日。
   (2)汽車及一五一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未能即時向
      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如檢具相關機關核發之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
      文件,證明有停駛情形者,自災害發生之日起至修復出廠日止減免或
      退還使用牌照稅。
   (3)本目之(1)及(2)之減免,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4.娛樂稅
  (1)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因災害而受損害,得依實際勘查結果,扣除
     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娛樂稅。
  (2)申請期限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四、稅捐之緩繳: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
    ,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本局申請延期
    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