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
為有效推動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年度施政計畫及年度先期計畫與管考機制,強化施政策略規劃及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章 中程施政計畫訂定
二、
本府企劃處邀集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就市長治市理念及施政主軸廣泛討論,並得諮詢學者、專家、相關機構、組織或團體等意見,統整相關討論意見,訂定以四年施政計畫為期之中程施政計畫,經市長核定後,發布據以執行。
第三章 年度施政計畫訂定
三、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應於年度預算執行前,依中程施政計畫及年度施政目標,並連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進行政策規劃及相關預算編列,並依議會審議預算結果,訂定年度施政計畫,經市長核定後,發布據以執行。
第四章 年度先期計畫提報與審議作業
四、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除經常性或事務性業務及全額中央補助計畫之外,應依中央重大政策、本府中程施政計畫及重要施政項目,提報年度先期計畫;年度先期計畫之提報經費額度為新興或延續性年度施政計畫全程所需經費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五、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評估計畫需求、效益、優先順序等事項,填列先期計畫書、摘要暨評審表及相關文件,由本府企劃處於編製年度概算前會請本府財政稅務局及主計處先行初評審查,由秘書長層級以上主持,召集參議、秘書、本府財政稅務局、主計處及企劃處辦理年度先期計畫審議,據以編製年度概算。
第五章 管考作業
六、
重要施政計畫相關管考作業由本府企劃處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