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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6 07: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警少字第1125103077號函
法規體系: 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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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及強化少年輔導委員會功能,
    整合所屬相關單位資源,並釐訂各機關工作權責,辦理少年輔導
    等相關工作,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府為督導、協調、執行嘉義市少年曝險及偏差行為之輔導工作,
    特設嘉義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整合所屬社政、
    教育、衛政、戶政、警政、民政、勞政、毒品危害防制等機關(單
    位)業務及人力,並統合金融管理、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辦理下
    列事項:
   (一)對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之少年開案輔導。
   (二)召集聯繫會議,督導及協調前款少年輔導事項。
   (三)編製年度工作報告。
   (四)向少年法院(庭)提出處理之請求。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辦理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擔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
    派兼或遴聘之:
   (一)本府社會處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府衛生局局長。
   (四)本府警察局局長。
   (五)本府民政處處長。
   (六)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庭長。
   (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主任調查保護官。
   (八)具社會工作、醫護、心理、特殊教育或其他與少年輔導工作相
       關知識或經驗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六人至八人。
   (九)少年代表一人至二人。
    前項委員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由機關(單位)代表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單位)代表出任者,得隨同
    主任委員異動改聘之。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補(改)聘委員之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但出缺之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未滿三個
    月者,不予補(改)聘。
    第一項第八款之委員得由各任務編組推薦一人至二人;第九款之少
    年代表,得由本府教育處或各高中職學校推薦之。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四、本會委員會議應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第一項會議。但由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未
    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科(室)主管出席,並通知本會秘書單位。
    本會依第五點第二項所設之各組,每月得召開聯繫會議一次,溝通
    協調業務工作。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承主任委員指示,綜理本
    會業務及委員會議決議之執行;副執行長四人,由社會處副處長、
    教育處副處長、衛生局副局長、警察局副局長擔任。
    本會分設行政及輔導組、照顧扶助組、就業輔導組、教育輔導一組
    、教育輔導二組及醫療服務組等組辦事;各組組長由主任委員調派
    警政、社政、教育、醫療、就業機關(單位)人員兼任或聘任專業人
    員擔任之;各組置專責組員至少一人,由相關專業人員擔任。
    執行長得指派副執行長監督、指導本會工作之辦理,另為統籌工作
    及襄助執行長功能,由本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隊長為執行秘書,負
    責監督指導全部工作。涉及機關間之合作者,由執行長協調辦理,
    未能協調時,由委員會議決議指定,或由委員會議決議授權主任委
    員指定特定機關(單位)主辦或協辦。
    第二項分組之具體規劃、分層負責事項,依本會任務分工表辦理,
    並依資源可接近性、便利性、資源連結性設置適當辦公處所。
    本會任務編組表及任務分工表,由本會另定之。

六、本會得採取或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輔導相關之調查及訪視。
   (二)危機介入;必要時轉介權責機關依法提供安置服務。
   (三)社會與心理評估、諮商、身心治療及其他處置。
   (四)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社會福利、衛生醫療、
       就學、就業、法律服務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
   (五)依法提供少年及其家庭必要之社會福利、保護、衛生醫療、就
       學、就業、法律諮詢等服務。
   (六)少年有身心特殊需求者,提供或轉介特殊教育及心理衛生服務。
   (七)案件之轉銜與追蹤及管理。
   (八)規劃及執行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之
       預防。
   (九)其他有關輔導及服務之事項。

七、本會為執行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事項,應配置專職少年輔導員、專職
    或兼職之督導人員,由具備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家庭教育或其
    他相關專業人員擔任。
    本會為強化輔導少年工作功能,得遴聘下列人員為少年輔導志願服
    務者,協助從事前要點第八款之預防工作及業務:
   (一)具備輔導或前項專業學識或經驗人士。
   (二)大專校院前項專業相關科系學生。
   (三)當地熱心公益人士。

八、本會執行開案審核、訪視調查、通知及轉介、輔導個案相關應辦事
    項,結案及請求少年法院(庭)處理程序、後續處理及追蹤等事項
    ,依「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辦理。

九、本會應每年編製年度工作報告,依本市之特性及需求,辦理下列項
    目:
   (一)個案輔導基本資料、服務內容、輔導措施種類、後續追蹤與結案
       情形統計及分析。
   (二)辦理曝險少年預防活動次數及服務人數。
   (三)社工、心理、教育、家庭教育與其他相關專業人力聘用率、流動
       率及人員訓練內容。
   (四)府級或特定議題跨網絡合作聯繫會議或個案研討會議。
   (五)少年輔導相關研究或實務報告、政策建議、宣導內容。
    年度工作報告應依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編製,經翌年本會第一次委
    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報內政部備查。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警察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十一、本會得以本會或主任委員之名義對外行文。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