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以下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辦理兒童及少年之安置得
交付適當親屬或第三人,促進親屬家庭成為家外安置服務中優先
選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
及第二項或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且經本府評估需接受家
外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二)經本府評估適合提供安置照顧之親屬或與兒童及少年有長期
正向穩定依附關係之第三人(以下稱親屬家庭)。
三、辦理親屬安置安置前,由本府指派主責社工人員尋求有意願之親
屬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選定合適者,必要時得召開團體決策或親
屬家庭會議。親屬家庭資格須經本府核定並簽訂安置照顧契約書
始得提供服務。若因特殊情事,兒童及少年於本府核定親屬家庭
資格前已入住親屬家庭,依本府核定日起算安置起始日。
四、兒童及少年接受親屬安置後兩個月內至少每兩週應接受社工訪視
追蹤一次,第三個月起至少每月訪視一次,並得視需要增加訪視
次數,以了解兒童及少年的情況,支援親屬家庭為兒童及少年提
供合宜之照顧。
安置期間親屬家庭對兒童及少年照顧不當或適應失調時,本府應
給予立即妥適之處置。
五、為強化親屬照顧意願及量能,本府得提供心理諮商服務、到宅式
親職指導及個別化訓練、家務及育兒指導服務、臨時托育、喘息
服務、教育服務、健康照顧及特殊節慶活動等多元支持服務。
六、通過本府評估審核且簽訂安置照顧契約書之親屬家庭得按月請領
安置照顧費,惟一親等直系血親不得請領。該費用比照嘉義市兒
童及少年寄養家庭辦法寄養費標準辦理,用於支應兒童及少年主
副食費、衛生保健費、學費、交通費、衣著服飾費、零用金、辦
理兒少權益相關事務之規費或工本費及休閒育樂等日常生活所需。
前項規定以外,為保障兒童及少年健康及發展和親屬家庭照顧教
養支持所需相關費用,由本府另訂定之,並載明於安置照顧契約
書。
安置期間有影響兒童及少年權益或安置穩定性之情事,其衍生相
關費用雖未載明於安置照顧契約書,得經本府專案簽准後予以給
付。
七、親屬家庭申請撥付安置相關費用時,應檢附領據(如附表一)及
兒童少年適應狀況及實際照顧情形報告表(如附表二、三)。
安置期間未達一個月者,安置照顧費按實際安置日數撥付,每日
費用計算標準為核定每月安置照顧費三十分之一。日後如遇調整
給付標準將按調整後金額撥付。
八、親屬安置照顧契約為一年之定期契約,有延長必要而重新簽約者
亦同。
九、親屬家庭於接受本府委託提供安置照顧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維護安置兒童少年人格尊嚴,協助其生活適應與促進身心之
健全發展,不得違反對兒童少年應禁止之事項。
(二)提供安置兒童少年日常所需,注意安置兒童少年之安全,發
生事故時,應緊急妥善處理或通知本府請求協助處理。
(三)妥善運用安置服務費,提供安置兒童少年生活與就學之必要
協助,以加強其健康照顧與生活教育,並配合接受社工員定
期訪視輔導。
(四)經本府評估兒童及少年於安置期間應與原生家庭維持互動往
來者,親屬家庭應積極參與協助。
(五)參與本府辦理或轉介之親職教育輔導或家庭處遇相關方案以
增進教養知能。
(六)對於兒童及少年之背景應予保密。
(七)原住所有意遷移或無法繼續照顧安置兒童少年時,應於兩個
月前通知本府。如搬至外縣市,本府得評估是否終止安置。
十、兒童及少年需安置於他轄之親屬家庭者,本府得函請親屬家庭所
在地主管機關提供家庭及照顧功能評估;確定安置後,應於交接
前函知親屬家庭所在地主管機關協助後續定期訪視及提供必要之
協助。
前項跨轄親屬安置有爭議時,準用「跨轄區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權責分工及合作處理原則」處理。
十一、本府對於簽訂安置照顧契約之親屬家庭,應依下列規定妥善監
督及管理:
(一)定期對親屬安置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狀況妥善評估,擬訂
個別化服務計畫,由親屬家庭配合執行,以提供適切之個
案管理或轉介安置服務。
(二)定期召開聯繫會報且應依個案處遇之需要召開親屬安置評
估會議,透過專業團隊提供行政支援,並對特殊個案提供
適切之處遇計畫。
(三)辦理相關工作人員之在職訓練及親屬家庭之相關知能與照
顧課程訓練、親子活動等以提升親屬照顧能力。親屬家庭
應至少接受四小時親職教育,課程內容應包含兒童權利公
約和兒童及少年虐待及性侵害防治。
(四)對親屬家庭採取機動訪視與督導,期間若發現任何不適任
情況,本府得取消其補助資格並終止安置。
十二、本要點之契約及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