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嘉義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
、輔導及支持服務等相關事項。
二、審議本市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及輔導之年度工作計
畫等相關事項。
三、提供本市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及輔導相關支持服務
與資源配置之專業諮詢。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
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
人就下列人員遴聘(派)兼之,並應予公告: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
四、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六、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
七、專業人員。
八、本府衛生局代表。
九、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
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
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或組織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
退。
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府解聘;其缺額,由
本府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並依其專業領域遴選適當委員補聘(派)
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五條 本會每六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
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之;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因故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代理
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或組織代表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得指
派人員代理之。
第六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幼教育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指
示辦理本會相關行政事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業務相關人員擔任之。
第七條 本會設置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特殊教育學生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各
小組),協助辦理各類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支持服務及相
關申訴協調案件等事宜;各小組由具備該項專長委員擔任召集人。
特殊教育學生之初步鑑定安置輔導工作,應由各小組實施;各小組得依
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小組會議,並依鑑定時程將各類特殊教育學生初
判鑑定資料提送本會審議或綜合研判。
第八條 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