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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輔字第1130951293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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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之研發及推廣,
    並協助學校發展符合當地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以完善原住民族教育
    學習事項,建構完整原住民族教育支援系統,設置本府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
    原教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原教中心任務如下:
(一)課程發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原教法)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
      應提供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歷史、科學及文化之機會,並得依學校地區特性與資源,規
      劃原住民族知識課程及文化學習活動,導引學校融入領域課程或結合彈性學習課程,辦
      理原住民族教育。
(二)教師專業:辦理教師專業增能課程或系統性研習,或成立跨校社群,提升教師素養導向
      課程設計、多元文化與原住民族教育之基本知能及專業成長等知能。以儲備在地原住民
      族教育課程教學專業人員。
(三)支持學校:為協助學校發展落實原住民族教育相關課程,辦理入校輔導、建立諮詢機制
      及提供行政資源,以支持學校實施原住民族教育。
(四)資源應用:積極與其他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非政府組織合作,建立策略聯盟,落實全
      民化原住民族教育並拓展原住民族教育之效益。

三、原教中心人員設置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負責中心管理、統籌計畫規劃與執行。
(二)副召集人:不超過二人,襄助召集人管理中心,分別主責各組相關計畫規劃及執行。行
      政統籌資源應用、行政支援、課程發展、教師專業等事項。
(三)諮詢人員:一至三人,提供原住民族教育相關計畫建議。
(四)專業工作人員:至多四人,置全部時間或部分時間教師擔任,協助工作計畫推動及課程
      發展。
(五)工作人員:一至三人,辦理行政庶務及執行工作計畫。 

四、原教中心人員聘任方式如下:
(一)召集人,由本府指定設置原教中心之學校校長、專業工作人員或專家學者聘兼之。
(二)副召集人,由本府就遴聘具三年以上原住民相關實務工作資歷之教師或專業工作人員聘
     兼之。
(三)諮詢人員,由本府就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學專長之學者專家,或兼具相關證照或實務經
     驗者聘兼之。
(四)專業工作人員,由本府遴聘具三年以上原住民相關實務工作資歷之教師專(兼)任。得
    聘任具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或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證書,
    並具傳承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或技藝之代理教師。
(五)工作人員,由原教中心指定教師、學校相關人員或專案助理聘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經本府考核通
    過者,始得續聘兼之;任期內,有違反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
    等不適任情形者,由本府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五、原教中心人員遴選方式如下:
(一)專業工作人員,由本府遴選小組公開遴選,應具下列各項條件:
  1.具三年以上原住民相關實務工作資歷之教師專(兼)任。
  2.聘任具有專業證照之代理教師,如取得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或
    依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規定,取得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證書之代理教師。
  3.具原住民族教育專業者。
(二)工作人員,由原教中心自訂人員條件公開徵選,無法徵選時,由原教中心指定學校人員
      兼任。
    前項第一款之遴選應以公開、公平方式為之,其聘任資格、人數、遴選程序及相關資格證
    明,依本府公告之簡章辦理。

六、原教中心應每月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以了解工作進度,並適時調整執行方式。
    至遲於補助計畫申請期程開始前一個月內或依國教署補助計畫申請期程及本府函轉公文所
    訂期限報本府審查;執行成果,於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報本府審核。

七、經遴選通過之教師,得以下列方式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一)以部分時間方式執行原教中心工作者,以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聘任。
(二)以全部時間執行原教中心工作者,以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或於原教中心所在學校支
      援方式聘任。
(三)為利共同規劃及執行工作計畫,專業工作人員每週固定星期三不排課。
    擔任原教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及工作人員者,其權益依國民教育及特殊
    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原教中心召集人及副召人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支領兼職費,但
    商借或借調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教師,不得支領兼職費。

八、原教中心人員考核及獎勵如下:
(一)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專業工作人員者:
  1.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组,於其人員組成包含本府代表、學者專家或其他相關
    人員。就不同職務及服務時間,分別予以考核。
  2.本府視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之職責,訂定課程發展、支持陪伴、創新思維、溝通協調
    等面向予以考核。
  3.由受考核者自評後,交由原教中心召集人進行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集人初評分數,
    進行複評。
  4.考核結果達八十分以上者,予以續聘;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續聘。
  5.教師擔任召集人者,逕由考核小組考核。
(二)教師擔任工作人員者:
  1.原教中心召集人視工作人員之職責,訂定專業知能、溝通協調、工作效率與品質等考核指
    標。
  2.由受考核者自評後,交由原教中心召集人考核。
(三)諮詢人員、擔任召集人之學者專家、擔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之校長,則由本府視原教中心
    成效予以考核。
(四)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專業工作人員且考核結果為優等者,本府得為下列奬勵:
  1.各該年度考核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者,核敘嘉獎。
  2.各該年度考核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核敘記功。
    專業工作人員以外之人員,參與原教運作者,服務績效優良者得依前項規定優予敘獎。

九、為了解原教中心運作情形,依據運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置教育推動小組小組,原
    教中心應配合小組參與會議,並報告原教中心運作情形。

十、原教中心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加中央機關或本府辦理之增能研習,以提升專業知能。

十一、原教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府指定之學校設置。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