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持續打造電動車友善環境、提升城市空氣品質及減少燃油車
使用,加速推動相關低碳轉型與淨零排放政策,鼓勵公有停車場委外經營業者、民營停車場
業者與能源業者異業合作,以加速設置公共停車場小客車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以下簡稱充電
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處,依本要點受理申請資料及補助費用核銷
等審核作業。
三、本要點補助資格及條件如下:
(一)補助對象:公共停車場經營業者(公、民營)、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經營公共停車
場業者、充電樁設施營運業者。
(二)補助條件:
1.公有公共停車場(領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停車場登記證,且不含機關自營或免費停車場)
,由本府機關單位委託經營管理契約營運,且需滿足下列資格:
(1)本府轄管公有路外停車場之委外經營業者或其合作充電樁設施營運業者。
(2)申請補助獲准者,充電椿自完成啟用日起,應使用三年以上。
2.民營公共停車場,且需滿足下列資格:
(1)領有本府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停車場登記證。
(2)申請補助獲准者,充電椿自完成啟用日起,應使用三年以上。
(3)民營公共停車場業者或其合作充電樁設施營運業者。
3.本要點將分階段辦理補助各類型場域及申請對象,公有公共停車場為優先補助場域,本府
將依本要點經費執行情形,當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充電椿槍數總數佔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
小客車停車位總數達平均百分之二以上時,另以公告方式開放民營公共停車場或其他類型
申請對象辦理申請補助事宜。
四、本要點優先補助之公共停車場類型場域如下:
(一)人車密集商業活絡區域之公共路外停車場。
(二)交通運輸節點(含鄰近區域)之公共路外停車場。
(三)現況缺乏充電樁密集住宅區之周邊公共路外停車場。
(四)其他經本府核准之公共停車場。
五、本要點補助範圍:
(一)建置成本包含充電設施購置安裝、外電配電申請(含申請及工程施作等電力基礎建設)、
軟硬體等相關設置工程發包費用。
(二)另用地取得、拆遷補償、營運電費、維護管理及後台客服等由受補助申請業者自行支應及
辦理,均不在本要點補助範圍。
六、補助規格:
(一)充電功率規格認定為每組充電樁之單槍最高輸出功率,功率計算單位為千瓦。
(二)申請補助費用上限為每組充電樁建置成本百分之四十九,且補助費用上限不得超過各充電
功率級距之每槍最高補助額度乘以該樁槍數的總和,建置費用超過本府核定申請補助額度
部分由業者自行支應。
(三)建置成本由申請業者預估設置每組充電樁所需之費用,本府將依申請業者提送之末期請款
資料審核實際補助費用;若最終核算補助金額大於已核撥前期補助款項總和,申請業者需
依本府通知退還超額費用,申請業者應適當評估充電樁設置成本費用,以減少結算補助款
時須辦理退回超額補助費用之程序。
(四)各充電功率級距之最高補助額度:
1.慢速充電(AC交流):
(1)七千瓦以上未滿十一千瓦,每槍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五萬元。
(2)十一千瓦以上未滿一百二十千瓦,每槍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六萬元。
2.快速充電(DC直流):
(1)一百二十千瓦以上未滿一百五十千瓦,每槍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2)一百五十千瓦以上未滿二百千瓦,每槍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3)二百千瓦以上,每槍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3.優先補助之功率規格及設置地點:
(1)慢速充電樁:十一千瓦以上(未滿一百二十千瓦)。
(2)快速充電站:二百千瓦以上,且符合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其中一項。
七、補助申請期限:
(一)補助期間為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本要點公告前且一
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後完成設置啟用者,可追溯申請補助。
(二)本要點自公布實施後開始辦理補助申請收件,至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截止申請收
件,並需於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啟用。
(三)充電樁啟用後三十日曆天內應將相關補助文件送至本府辦理核銷事宜,未能於前項期限完
成充電樁啟用或送達補助文件者視同放棄申請補助,受補助對象不得有異議。
(四)充電樁啟用係指台灣電力公司同意送電且充電樁可正常提供充電服務。
八、補助方式:
(一)申請業者為實際充電設備成本支付者;補助費用核撥對象為申請業者所提供帳戶資料為依
據。
(二)充電樁補助款費用以樁數計算(依本要點第六點計算各樁總槍數之補助費用),應補助之
費用依本府最終核算金額為準,實際補助核銷金額以申請業者提送檢附之工程單位開立發
票影本為計算依據,需於憑證上註明充電樁型式、槍數、功率及基礎建設等細目;同一場
若設置兩組以上之充電樁設備,充電樁基礎建設之施工費用(如土建施工、電力建設、外
電申請等工項)應平均計算,不得重複請領。
(三)補助申請審查及經費核撥作業期程,依提送之申請文件先後順序辦理,並於隔月十五日前
以函文方式通知核定結果。
(四)如有申獲其他政府機關(構)同類型之公共充電樁設置補助經費,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五)本要點若於補助期限內修訂,受補助申請業者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經本府通知補充或補
正相關資料而未依期限提送者,得終止後續補助作業程序。
(六)同一停車場已由本府核准補助在案者,倘申請業者擬再增加設置數量者,需填報變更設置
申請表及相關變更配置圖說等文件送審。
九、申請方式:申請補助之申請業者應具備申請書書面資料及PDF格式電子檔,向本府提出。計畫
書應至少載明下列項目:
(一)申請書紙本一份(附表一、二、三)。
(二)申請切結書一份(附表四)。
(三)須檢附之相關資料文件清單(附表五)。
(四)充電樁規格、配置圖說、國家標準驗(認)證或標章相關證明文件。
(五)停車場業者與充電樁設施營運業者合作設置者,申請資料須以會銜函文方式提送。
(六)停車場業者與充電樁設施營運業者合作設置者,需提送簽署之合作契約影本一份;若未能
與申請資料一同辦理,則需以繳交雙方合作同意書正本替代,並於取得核定補助函次日起
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補件;前述合作契約係指為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經營公共停車
場業者、公共停車場經營業者(公、民營)等,與充電樁設施營運業者所簽署之充電樁建
置合作契約或發包文件。
(七)公司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影本、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
口網之公司基本資料擇一均屬之)。
(八)充電樁施工業者之證明文件(依經濟部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內容認列)
影本。
(九)補助費用核撥之申請業者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戶名應於申請業者相同)。
(十)申請文件缺失情形由本府函知並應依期限完成補件,逾期者將不予受理。
(十一)變更設置申請表(附表六、七)。
(十二)依本條第五項合作設置者,相關提送文件皆需蓋有停車場業者與充電樁設施營運業者之
印鑑(信)及負責人章。
十、受補助對象請款規定:
(一)請款程序:
1.各期請款可依各場次辦理進度,分批提送申請請領補助費用資料文件。
2.第一期款:受補助對象完成發包程序或產生債權關係或合作 契約正式簽署發生效力後,
可請領核定每樁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3.第二期款:經專業技術人員(依經濟部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內容認列)或以工程方式確
認設置之停車場電力已有足夠額定容量提供負載設置充電樁,由專業技術人員簽認相關
證明文件,並完成下列各類型充電樁辦理事項,可請領核定每樁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六
十五:
(1) 慢速充電樁:完成充電樁設置、測試並檢附出廠證明之憑據。
(2) 快速充電站:完成數量點收或檢附出廠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4.第三期款:台灣電力公司同意送電並正常啟用充電樁,經由專業技術人員確認後,檢附
相關簽認文件及驗收等證明資料,可請領核定每樁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五或剩餘補助費
用。
(二)應備文件:
1.第一期款:
(1) 充電樁實際配置圖說,包含充電樁規格圖說文件、停車場平面配置圖、現場照片示
意圖。
(2) 停車場業者與充電樁設施營運業者合作建置者,需提供雙方業者簽署之合作契約。
(3) 有效期限內之停車場登記證文件(需有介接剩餘停車格位資訊予本府,登記證有效
期需大於一年以上)
2.第二期款:
(1) 專業技術人員之合格證書證明文件。
(2) 停車場電力已有足夠額定容量提供負載設置充電樁之專業技術人員簽認文件。
(3) 充電樁電力配置圖說。
(4) 慢速充電樁:
A.合格充電樁製造業者供貨出廠證明文件。
B.充電樁安裝竣工圖說,含現場平面圖、電力配置圖等。
C.停車場配線工程及基礎工程施工之現場照片(至少四張)。
D.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動汽車輛充電設備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VPC)文件影
本(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最新相關公告規定辦理)。
E.專業技術人員簽認充電樁已可正常使用之證明文件及工程單位之安裝竣工證明文
件。
(5)快速充電站:
A.充電樁數量點收照片或合格充電樁製造業者供貨出廠證明文件。
B.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動汽車輛充電設備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VPC)文件影
本(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最新相關公告規定辦理)。
3.第三期款:
(1) 充電樁設置並完成啟用證明文件或竣工驗收證明、施工設置費用收據憑證(應有發
票影本及施工明細)。
(2) 充電樁設置前後照片(至少四張)。
(3) 慢速充電樁:專業技術人員簽認正常啟用充電樁之文件。
(4) 快速充電站:專業技術人員簽認正常啟用充電樁之文件。
(5) 台灣電力公司用電設備增設或變更之設計審查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6) 向本府及台灣電力公司輸配電業營業處所提報用電場所之自主維護管理計畫影本。
(7) 充電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A.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B.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C.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D.每一事故自負額為為百分之五。
E.上述理賠合併單一事件之保險金額新臺幣為一千一百萬元以上與保險期間最高累
積責任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8) 充電收費基準之說明文件(附表八)。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充電樁規格說明:
1.充電介面:CNS15700-1(電器安全)、CNS15700-2(交流介面)、CNS15700-3(直流
與交直流介面)、CNS15700-3-1(液態冷卻介面安全)等驗證標準。
2.充電樁:應符合國家標準CNS15511-1(電器安全)、CNS15511-21-2(電磁相容)、CN
S15544-23(直流充電站設備安全)、CNS15511-24(直流充電數位通訊)等驗證標準。
3.防護等級應至少達IP54以上。
4.快速充電站(DC直流)之充電介面標準符合CCS1+N模式者。
5.應依交通部電動車充電站(樁)資料標準格式,傳送或介接至本府指定資訊平台(另以
函文通知介接辦理事宜),受補助業者如主動發現或經本府通知資料傳送異常時,應於
二小時內完成改善;例外情形經本府許可者不在此限。
6.不得為大陸品牌或被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不得採用之材料、晶片、通訊設備等,亦不得加
設侵犯國家資訊通訊安全疑慮之設備產品。
7.申請業者執行工程及後續保固維護作業有涉及資通安全事務(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
等)之團隊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8.其他: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灣電力公司所規定之充電樁應具備之功能、規格、驗證
及標章等亦應符合其要求,如經中央主管機關、台灣電力公司或本府通知需改善或更換
充電樁設備時,應於七個工作日內提出改善辦理方式並依本府規定期限完成。
(二)充電樁安裝、營運、維護及保固說明:
1.設置、營運及維護應依電業法、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規定辦理。
2.公共停車場之充電樁外電得以專設一戶或另配置獨立電表等方式為設置原則,每樁應設
分表,以供查驗及計算;充電樁用電應以停車場用電安全由優先考量作內外電安裝配置
與改善。
3.充電樁保固期至少三年並納入合作契約項目,且需辦理定期檢修保養事宜。
4.充電樁應具有緊急停止開關、電流保護功能:電流過載、短路、電壓過高、電壓過低、
接地錯誤、防雷擊及過溫功能。
5.充電樁之停車位處,須配置電器類之滅火消防設施(備),如滅火器至少二支以上、滅
火毯一套以上等措施。
6.充電樁應具備顯示充電度數、使用時間及多元支付等功能。
7.應設置使用充電樁注意事項告示牌,含使用危害告知、操作程序、緊急停止操作、客服
專線號碼提供服務及二十四小時緊急通報專線等;如有計費功能應有付費操作流程。
8.有計價收費功能者,需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電動車輛供電設備檢定檢查技術規範電能
計量檢定要求合格後,並將充電收費基準報備本府同意後才可供交易使用。
9.施工期間若有變更設計之需求(包含充電樁規格及數量、工程相關變更等),應即時函
知本府,俟本府函復同意始得以變更。
(三)營運管理期間:
1.應於充電樁設置啟用日起三個月後,每月十日前依充電樁設備編號填報充電樁使用情形
(採書面或線上填報),包含充電樁使用紀錄(充電度數及充電起訖時間),並統計各月
使用次數、充電時數(使用率)及度數、尖離峰時段使用情形分析及民眾反映事項及意
見回饋紀錄等,提送至本府備查。
2.獲本補助者應致力於本府充電樁相關設施之提升及維護,本府將不定期現地或書面查核。
3.營運管理期間所提送充電樁管理月報及本府不定期查核等紀錄,將列為審查提出委外公
有停車場委託經營申請案之參酌資料。
(四)必要時本府得派員至現場查驗,如查有申報造假不實,涉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
,立即取消申請補助資格並命繳回全部補助款項,並自負民刑事相關法律責任;相關申
報不實事證得作為日後停車場委外經營標案評選評分參考。
(五)本要點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以文書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應繳回
全額或部分補助款項:
1.未依本要點第七點所訂期限完成並啟用設置充電樁,應繳回全部補助款項;倘因不可歸
責申請業者之情事,應於本要點所訂啟用期限前三十日曆天通知本府相關情形,並敘明
預定啟用期程及與台灣電力公司申請用電之辦理情形,本府將於審查後與申請業者協調
最終啟用充電樁期程。
2.未完成申請補助設置充電樁(槍)之數量,應繳回未完成數量之全額補助款項。
3.未符合本要點第十一點第一款第五目規定設置或傳輸充電樁資料至本府指定資訊平台,
應繳回全部補助款項。
4.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不開放予不特定對象以合理方式使用充電樁,應繳回全部補助款項。
5.未於充電樁完成設置後提送完成啟用證明文件或竣工驗收證明、施工設置費用收據憑證
(含發票及施工明細),應繳回全部補助款項。
6.本要點補助設置之充電樁啟用後使用未滿三年者,申請業者應交回全額補助款項。
7.本要點補助設置之充電樁啟用後因故需移設至其他停車場,申請業者應函文本府辦理變
更申請並填報變更申請書,並經本府同意後始得變更設置地點,且移設之充電樁總累計
使用時間仍需滿三年以上。
8.建置或營運期間若因不可抗力因素,發生無法預期且不可歸責申請業者之事由,應函知
本府,由本府另行通知後續辦理事宜。
9.業者自本府領取之補助經費,需列為取得年度收入,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營利事業
所得。
10.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等;另本要點其
他未規定事項,本府保留變更增減權利,將以修訂本要點方式辦理。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交通部公路局專款、嘉義市交通作業基金支應經費,後續如因專款經費
用罄、本府交通作業基金遭刪減或刪除,無法如數動支時,本要點執行項目得依修訂後之預
算規模及額度調整或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