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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6 02: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1050782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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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獎勵管教或獎懲學生,應注重學生個別差異並審酌下列
       原則,作為實施之標準:
       一、平等原則: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二、明確性原則:獎懲之種類、要件及其處理程序應具體明確,並為學生可預見及理解。
       三、比例原則:獎懲措施應考慮具教育之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
       四、正當程序原則:獎懲決定應遵循公正合理之相關程序規範。

第三條 學校在不牴觸本辦法之範圍內,國民小學訂定學校學生獎勵管教規定;國民中學訂定學生
       獎懲規定。

第四條 學校訂定學生獎勵管教規定或學生獎懲規定,在執行程序上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維護受教權原則:懲處措施,無正當理由不得剝奪學生受教權利及教育資源之使用。
       二、即時處理原則:個案處理應即時為之。
       三、陳述意見原則:懲處前應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瞭解學生行為之動機及目
           的。
       四、保密原則:獎懲過程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密。
       五、輔導原則:學校應本於教育理念,積極正向輔導學生。

第五條 學校訂定學生獎勵管教規定或學生獎懲規定,應依據其具體違規行為樣態,明確規定處罰
       之要件。

第六條 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學生不服管教或獎懲決定之救濟途徑、期間及受理機關,以
       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第七條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獎懲決定,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
       或實際照顧者代為向原措施學校提出申訴。

第八條 學校應落實輔導受懲處之學生,並輔導學生改過及銷過。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