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美化市容,展現美麗天際線,便利民眾申請廣告物許可,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指稱之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適用範圍如下: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高度在二公尺以下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高度在六公尺以下者。
(三)樹立廣告設置於地面之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
(四)樹立廣告設置於屋頂面或屋頂突出物上,合計高度在六公尺以內者。
三、依本原則所申請之廣告物,須依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廣告物標準圖樣
及說明書設置。
四、本府申請案件受理後,應查核下列文件是否齊全:
(一)廣告物申請書。
(二)廣告物圖說。
(三)廣告物設置使用權同意書。
(四)廣告物安全具結書。
(五)其他應備文件。
五、若有影響公共安全者,本府得請申請人出具結構計算書。
六、申辦案件查核合格者,核給廣告物許可證;不合格者,應將不合規定之處詳為
列舉,一次通知申請人改正。
前項廣告物許可證書規費,依嘉義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收費標準
收取。
七、本府為改善市容觀瞻整頓廣告物所需經費,得按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