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其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且應掌握學習者特性,採用紙本評量、實作評量、檔案評量等多元形式,並應避免偏重紙筆測驗。教師應依據學習評量結果與分析,據以調整教材教法與教學進度,並提供學習輔導。
三、進修部學生之學習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定期評量成績佔百分之四十,平時評量成績佔百分之六十,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每學期紙筆測驗之次數,國民小學初級部至多二次,國民小學高級部至國民中學至多三次;其實施次數及時間由各進修部訂定;其評量方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之,並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二)平時評量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彈性、多元化方式,配合教學進度,並應兼顧學生學習需求;平時評量之方式、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定之,惟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應符合最小化原則。
(三)學生學年學業成績不及格者,除零分科目以外,其不及格科目應於學期結束後一週內提供補考機會。補考採多元評量方式,並以二次為限。補考成績及格者,學期成績以六十分計算,其餘以較高成績計算。
(四)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修習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四、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等第紀錄,其等第之評定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五、定期評量學生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但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行評量,該缺考領域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行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喪、病請假、生理假及懷孕假(含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事假缺考者,其成績計算以實得分數為原則,學校得視實際情形審酌後辦理。
六、轉入學生之部分學習領域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得依其轉入就讀進修部之學習領域成績計算評定。
七、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紀錄包括領域學習節數、評量內容、學習等第及日常生活表現,並得輔以文字描述。
八、進修部學生之學習評量紀錄,學校每學期內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學生一次。
九、進修部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生理假及懷孕假(含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上課總出席率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應符合下列之一情形:
1.學生畢業成績標準為修業期間之各學期成績平均及格且無任何科目之學年學業成績零分者。
2.學生之平時出席及表現良好且最後一學期成績平均及格者。
十、 學生各定期及平時評量成績紀錄表應予保存至少一學年。畢(修)業生學年成績(即學生學籍 紀錄表),應永久妥為保存。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事項,除依國民補習教育學習內容及本要點規定辦理外,進修部得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並實施之。